(公安基础知识)32个整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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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基础知识】32个整理汇编目 录【公安基础知识】督察警察的职责【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对人身自由进行的行政强制【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带练习题)【公安基础知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公安基础知识】行政监察制度【公安基础知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途径【公安基础知识】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公安基础知识】警察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警察的起源【公安基础知识】宽严相济政策【公安基础知识】内务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内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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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4、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
5、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6、。(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
7、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8、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1进行明察和暗访。明察即督察人员在公开其督察身份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暗访即督察人员在不公开其督察身份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专项督察是督察部门针对 所属单位或下级公安机关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组织督察警力开展的督察活动,集中督察是在一定时间
9、适当组织督察利郎对一个单位,部门警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层面的密集型督察。3.受理核查检举报告,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4.组织开展警务评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们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的意见。【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对人身自由进行的行政强制1、盘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查、检查和继续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
10、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2、约束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11、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
12、(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1)未依照本法规定
13、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1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4、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
15、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自愿接受)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一)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
16、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二)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
17、。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公安工作需要进行打击的情况: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公安工作需要进行保护的情况:警卫守护;巡逻值勤。(三)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感,提高幸福感;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
18、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想,在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四)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
19、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二)公安秘书工作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三)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
20、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四)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五)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刑事司法工作。刑事执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具体包括:(1)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
21、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以秘密的侦查手段和公开的斗争形式,防范、发现和打击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22、,做到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4)羁押工作。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5)执行刑罚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项刑罚执行工作。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
23、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内容包括:(1)户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户籍证明工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人口证件的签发和验证工作。(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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