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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安基础知识)32个整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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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基础知识】32个整理汇编目 录【公安基础知识】督察警察的职责【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对人身自由进行的行政强制【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带练习题)【公安基础知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公安基础知识】行政监察制度【公安基础知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途径【公安基础知识】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公安基础知识】警察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警察的起源【公安基础知识】宽严相济政策【公安基础知识】内务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内务

    2、条例的基本内容【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内务建设【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评的内容【公安基础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公安基础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公安基础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公安基础知识】我国公安机关发展问题【公安基础知识】侦查权的构成【公安基础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公安基础知识】督察警察的职责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

    3、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公安基础知识】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4、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

    5、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6、。(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

    7、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8、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1进行明察和暗访。明察即督察人员在公开其督察身份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暗访即督察人员在不公开其督察身份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专项督察是督察部门针对 所属单位或下级公安机关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组织督察警力开展的督察活动,集中督察是在一定时间

    9、适当组织督察利郎对一个单位,部门警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层面的密集型督察。3.受理核查检举报告,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4.组织开展警务评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们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的意见。【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对人身自由进行的行政强制1、盘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查、检查和继续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

    10、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2、约束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11、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

    12、(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1)未依照本法规定

    13、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1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4、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

    15、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自愿接受)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一)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

    16、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二)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

    17、。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公安工作需要进行打击的情况: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公安工作需要进行保护的情况:警卫守护;巡逻值勤。(三)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感,提高幸福感;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

    18、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想,在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四)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

    19、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二)公安秘书工作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三)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

    20、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四)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五)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刑事司法工作。刑事执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具体包括:(1)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

    21、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以秘密的侦查手段和公开的斗争形式,防范、发现和打击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22、,做到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4)羁押工作。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5)执行刑罚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项刑罚执行工作。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

    23、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内容包括:(1)户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户籍证明工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人口证件的签发和验证工作。(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

    24、、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用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在生产、运输、保管,持有、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城乡道路交通实行管理,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6)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事故等工作。(7)边防工作。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639*作。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边防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监护及对违章违法事件与案件的查处。(8)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

    25、理工作。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公安机关权力,是指有由国家 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

    26、点: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

    27、些权力。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 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一)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 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 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命令,是指

    28、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 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二)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 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

    29、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 以公 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三)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四

    30、)劳动教养审批权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 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治安行政强制权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 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 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职责一、

    31、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行政性,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以下简称”十二公”)明确指出

    3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们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这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33、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

    34、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

    3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宗旨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指明了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公安机关的宗旨

    36、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公安机关警力再多,装备再好,也难以真正完成好肩负的任务。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

    37、人民服务的宗旨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公安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每做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只有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奋斗。(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坚持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使我们国家摆脱

    38、贫困落后的局面,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要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作为人民警察,立足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地完成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就是坚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是口头上高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破不了案,打击不了犯罪,社会治安秩序整顿不好,那么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一句空话。(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只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于理论,才能够懂得和掌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

    39、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错综复杂的事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安专业理论和各项业务技能,学习公安法律、法规,具备公安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业务素质。这样,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带练习题)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范围与方式,

    40、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的途径;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范围和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检察

    41、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和形式,人民政协、公民个人对公安执法监督的方式;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二、练习题(一)判断题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就是公安执法监督。(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 )4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5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

    42、公安机关的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6社会监督主体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7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等。( )8外部监督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9外部监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10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11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43、。( )12按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13事前监督的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监督。( )1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是事中监督。( )15事中监督的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监督。( )1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事前监督。( )17事后监督的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监督。( )1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是事中监督。( )19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监督可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20直接监督的监督主体的监督

    44、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21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就是直接监督。( )22间接监督的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23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24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 )【公安基础知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它的常设

    45、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代表人民的意志,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并且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其监督权属干国家监督权,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3)全国人大常委会

    46、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公安基础知识】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

    47、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根据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主要职责:(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 (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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