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转任法官88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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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進案說明考選部103.12.42壹、前言貳、背景說明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肆、附件伍、討論議題3 鑒於現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以參加考試為主,錄取人員大多缺乏社會歷練,屢受民眾所詬病。為改善此一情形,100年6月14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法官法,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於法官法通過後3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4 一、立法院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 為改善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欠缺同理心,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及格證明有效期間為5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應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
2、等條件,未通過第二階段者,得於第一階段考試後第4年起取得身心健全證明者,得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法官總人數比例,應降至20%以下。5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 表:表:100-102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年齡統計表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年齡統計表25歲以下人數相對多人數年齡6 表表2:100-102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屆畢業人數統計表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屆畢業人數統計表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一)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續)應 約屆 占畢 1/4業錄取人
3、數7 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 (二)多元晉用未發揮功能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機關機關法規依據法規依據說明說明司法院司法院 法官遴選辦法法官遴選辦法87年至100年,律師轉任法官88位、轉任檢察官5位101年依法官法授權訂定法官遴選辦法由律師轉任法官8位法務部法務部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機關機關法規依據法規依據說明說明考試院考試院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辦理考試,及格者取得參加遴選資格101年7月陸續訂定發布以來,用人機關尚未
4、申請舉辦司法院司法院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轉任法官辦法法務部法務部遴選未具擬任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未具擬任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8 三、國外立法例: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多須。律師證照及工作經驗律師證照及工作經驗 擔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上訴法院法官分別須具備7年、10年及15年出庭律師經歷。英國 參加法官選舉者須具律師資格、檢察官則由檢察長選出具律師資格者擔任。美國 配合法科大學院之設置,2012年開始實施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者,須累積3年以上的法曹經驗者,始能獲得法官任用資格。原辦理至2017年之
5、司法考試,其考試合格與司法研究結業者,2012年開始亦須以裁判研究員的身分服務3年,始能被任命為法官。韓國9 一、法源(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法第17條第條第2項項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二、具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三、經相
6、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合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法第17條第條第3項項10 二、方案內容 第二試第二試第一試第一試筆試筆試第二試第二試口試口試審查知能審查知能有關學歷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經歷證明實實施施程程序序11中華民國國民,年中華民國國民,年滿滿18歲以上,歲以上,55歲以下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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