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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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规2号)和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安监规1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第三条 本街道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
2、(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四)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第五条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举报。第六条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
3、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信箱、微信平台、书信、传真、现场面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向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举报投诉信箱: 举报投诉传真: 微信公众号: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 向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热线电话:举报投诉信箱: 微信公众号: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
4、全隐患所属的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在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填写街道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理情况表登记举报资料;(二)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内的进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不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督促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反馈。(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的单位实行催办,下发催办函,催办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
5、日。对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单位,应督促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五)做好存档工作。第十一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二)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按规定期限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单位。(三)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
6、未完成整治的事故隐患,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事故隐患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四)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第十二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
7、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由接报受理单位(是指接收并受理举报的单位,而不是核查办理单位)负责办理。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受理的举报,由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一般事
8、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 3000 元: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要求;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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