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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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法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机编201425号)赋予本局及各科室的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和区公路局各职能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2、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科室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领导
3、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经费和技术保障手段)。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局局长是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区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以及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各科室(局)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4、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局)执法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直接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第十一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第三章 职能科室(局)执法责任第十二条 办公室执法责任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政务公开以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5、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加挂审批服务科牌子)执法责任负责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审批、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教育、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和督察、行政执法证审查和管理、维稳、信访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 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等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查及相关前置审批协调,指导交通行业环保和节能减排,交通建设管理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指导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交通项目市场,组织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和移交(
6、接管)工作,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相关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客货运枢纽(含公交站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建设环节的监督管理,港口码头的建设监督,对港口、码头、客货运枢纽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给予指导和协调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指导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城市道路项目市场,组织参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相关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协调、协调城
7、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和城市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六条 路桥养护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公路及桥涵等基础设施管养、养护市场的招标、管养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实施路政管理和城市道路挖掘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对收费公路实施行业管理以及路桥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七条 客运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辖区道路客运(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出租车、道路客运站场)行业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以及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
8、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交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公交及相关站场(点)行业规划、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九条 道路货运和运输服务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日常监管、道路运输和运输服务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道路货运站场的规划布局、道路货运和运输服务业统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
9、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条 港航管理科(挂区港航管理局)执法责任负责水路运政、港口、码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水路运输及服务业、港口码头及引航等港口辅助业的监督管理、水路运力调控、岸线使用管理、监督港口规费征收以及港口、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一条 智能交通管理科执法责任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智能交通及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交通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二条 交通执法科(挂区
10、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和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辖区重大交通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协助开展辖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考核监督及行风建设,对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汇总呈报和分析以及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科(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执法责任负责指导监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11、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含“三防”)工作,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等紧急货物的运输和疏运工作,负责区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国防交通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四条 轨道发展科负责协调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养护、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五条 路政管理科负责省养公路路政管理、路政许可、路政巡查,纠正违反路政法规行为,负责路产损
12、失索赔、维护路产、路权和公路设施的完整以及地方公路、市政道路的路权路政巡查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执法责任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直属单位财务监管、交通建设资金申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非税收入征缴、协调政府采购、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及资料汇编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七条 人事科执法责任负责人事、劳资、社保、计生、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组织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
13、实施。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各站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局)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第三十条 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
14、定的构成要件;(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局)的行政执法除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人大和政府另有规定外,一般以交通运输局名义进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持有交通部及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是指许可审批,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与许可相关的各种手续等。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
15、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廉洁。第三十七条 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科室(局)应当制定规范性文本,并向公众公布:(一)许可事项项目、设定依据及实施主体;(二)许可的条件、数量和实施期限;(三)各项许可、监督检查以及办事手续(案件)的程序;(四)印制行政许可各种格式文本,并免费提供当事人使用;(五)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六)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向公众定期公布监督检查记录;(七)其他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当公布的事项。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责任制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
16、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裁量标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写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亦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
17、法权利的请求。 第七章 行政强制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本责任制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为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交通运输的设备设施、车辆、船舶等实施暂时性控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第四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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