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安全生产法》下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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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新安全生产法下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解读加强安全法制 保障安全生产序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开始实施,期间经过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减少安全事故、惩处安全违法行为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和部分监管缺失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合规要点出发,对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以期协
2、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解读(一)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合规理念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将“安全环保”列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强化企业合规背景下,新安全生产法从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以及人民安全至上、关注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等,都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合规理念,贯穿至合规义务来源、合规检查、合规文化等整个安全合规体系中。(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原来的主要责任人员
3、责任制,改为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包括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内的全员,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将权利与义务以及责任保持一致,强调员工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对别人的安全负责。(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刀切”的风险管控,要么管控过松实现不了管控目的,要么管控过严,降低了效率,同时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细化安全风险的管控要求,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管控,辨识评估安全风险,保证管控措施与风险等级相匹配。新安全生产法同时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双
4、重预防机制,要求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管理部门和职工报告,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发现问题以便及时整改,也要保证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和管理,还要求通过信息化建设,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四)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但某些地方政府部分出于提升经济效益的考虑,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容忍度比较高,可能出现以罚代责,甚至不作为的情况,导致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因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新增:“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
5、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检察院作为适格的起诉主体,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行政诉讼方面,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引入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国家公权力监督干涉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可以防治因地方政府不作为和地方保护导致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五)强化新问题和专门问题应对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新问题管制进行补缺,例如,将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辅助设备、设施纳入保护范围;明确禁止安全服务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平台经济等新
6、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等。另外,新安全生产法对于部分特定专门行业和专门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其倒卖、出借、挂靠等各种转让施工资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有所加强,首先,在罚款的金额上有所增加,例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特别严重情况下,最高罚款可达1亿元;其次,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按照收入比例、违法所得倍数进行处罚的机制,处罚方式更严格,实现“过罚相当”的目的,避免畸轻畸重
7、。最后,在处罚的责任形式上,扩大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从业限制以及终身禁入的适用范围,惩戒力度更大。二、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引起何等法律责任,以便做好安全合规管理,有效规避风险。(一)安全生产义务与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中多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已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新刑法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责任的罪名简述如下: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8、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项重要判断依据即是企业的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刑法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基础上增设“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因此,是否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作业要求,是否存在符合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依据。3.危险作业罪新安全生产法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9、风险”,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否则可能被处罚或构成相应刑事责任。虽然没有发生实际事故,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新刑法增设“危险作业罪”正是这一理念的反映。该罪名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即可能构成犯罪,不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条件。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事责任不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员工,也涉及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及人员。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
10、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相比于原有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出具失实报告”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对评估机构设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二)安全生产义务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制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常见形式,了解企业与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潜在的行政责任风险,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至关重要,以下试举几例分析。1.重要的管理制度或者人员缺失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人员的配备要求有所提升,主要体现在:补充要求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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