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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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
2、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该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民族宗教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第六条 民族宗教科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音像设备。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
3、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领导审查意见。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
4、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
5、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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