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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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基本制度2018.5目 录班前、班后会交接班制度1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7学习培训制度16安全承诺制度17班组学习培训制度19民主管理制度20安全绩效考核制度22班前、班后会交接班制度 一、段队长、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工作面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面的情况后方准离开。 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对于井下交
2、接班,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 四、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五、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主管领导或夜间值班人员处理。六、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标准化理念,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增强全体职工的标准化意识,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以质量保安全,构建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健
3、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技术科、安检科负责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2、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年年底,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安检科,安检科汇总并经安全矿长审核后报矿务会研究,最终确定矿达标规划。各段队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3、建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每完成一项工程,都要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验收。 4、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5、开展质量标准化宣传活动。
4、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6、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生产是段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体现了一个段队的管理水平与形象,为了提高段队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段队建设内涵,特制定段队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正确协调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三者之间关系,提高和改善生产现场管理水平,从而为杜绝隐患、增加效益提供保障。2、保持工作现场环境整洁。施工后现场要打扫干净,本岗位设施无灰尘、无积水、无跑冒滴
5、漏等现象,设施牌板悬挂整齐,促进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有序,保证均衡生产。 3、备用设施、物料管理有序,牌板齐全。段队文明生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执行,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4、段队职工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互相尊重,互讲诚信,劳动保护佩戴齐全,持证上岗,形成规范的作业习惯,积极创造出安全整洁的现场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
6、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及班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班组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第二章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下),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段队的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
7、师成 员: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科长、区队长 第五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安全副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
8、,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九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区队无法解决,需要矿委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需由矿委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及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由安全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
9、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五定”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分管副矿长或安全科验收,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六条 各段队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七条 矿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每旬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段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必须每天进行,班组的隐患排查必须班班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科每天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每班由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职能科室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二十条段队和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与上报: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部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
11、;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段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月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科负责确认每季度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矿长书面上报一次,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期(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期间等)要不定期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科门应对隐
12、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各区队、班组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3、督促、责令隐患班组限期整改或暂停作业整改。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行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
13、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带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调度室值班电话:8010.2、不论井下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白山公司,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
14、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由安全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
15、予办理工伤审批。第三条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的、白山公司办公室。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第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第五条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6、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一)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
17、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8、其它方面。(五)事故责任分析:
18、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
19、做如下规定。 (一)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
20、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六)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
21、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第十一条以上处罚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第十二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第十三条事故统计1、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安全科负责建立台账,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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