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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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粉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
2、、住所、经营期限和类型第五条 公司名称:面粉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 市区路号室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面条面粉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元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股东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第六章 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 住址:省县镇号 身份证号: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
3、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万元中:货币万元;实物0万元。1、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实物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以上出资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2、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 年 月 日第十六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二)其他原因
4、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
5、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
6、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名。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
7、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8、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照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五)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一章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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