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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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权.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4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条件及配合.6第六章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9第七章 独立董事职责风险及保障.100第八章 附则.11前 言公司自1997年设立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有效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二是增强了公司外部监管和公允运行环境;三是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四是提高了公司运行透明度。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挥专业优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保障独立董事有
2、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从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条件、知情权和降低独立董事决策风险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1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3、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
4、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5、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6、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
7、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8、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二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第十三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颁布的标准确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二)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三)经全
9、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对外担保;(二)重大关联交易(三)董事的提名、任免;(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十一)会计师事务
10、所的聘用及解聘;(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十七) 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须就第十四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一)同意;(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六条 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独立董事须就下列事项出具书面独立意见:(一
11、)分别对公司半年度、年度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于担保的监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并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获得或提供的条款进行;是否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交易额度是否超出香港联合交易所给予的额度上限。(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四)对达到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的
12、临时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上市地监管规定出现新要求时,独立董事须出具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须每年度向公司确认其独立性,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将独立董事确认函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须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内容依据见附件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是指到会议现场出席会议或以传真方式参加会议表决)。见附件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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