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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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1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对于排查出的隐
2、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2 / 20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2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3、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
4、全总监设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3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5、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全员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4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应急预
7、案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5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6安全防护劳动防护用品是否
8、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7承包租赁资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安全生产法第46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9、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8910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
10、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粉尘:电焊烟尘级作业4年、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
11、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定期检测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超标处理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初次申报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变更申报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其他内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炼
13、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工艺及现场)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1工艺安全工艺安全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2条,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蒸馏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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