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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3422498
  • 上传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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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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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炼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日常记录)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1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对于排查出的隐

    2、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2 / 20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2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3、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

    4、全总监设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3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5、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全员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4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应急预

    7、案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5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6安全防护劳动防护用品是否

    8、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7承包租赁资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安全生产法第46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9、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8910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

    10、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粉尘:电焊烟尘级作业4年、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

    11、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定期检测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超标处理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初次申报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变更申报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其他内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炼

    13、油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工艺及现场)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自查结果1工艺安全工艺安全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2条,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蒸馏系统安全

    14、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条。2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3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10条4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5具有化学灼

    15、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是否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是否符合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6可燃液体的储罐是否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7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是否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9.3.3条8仪表自控 现场联锁装置是否投用,完好;摘除联锁是否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恢复联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

    16、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3条9气体报警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情况。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10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11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17、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12现场管理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是否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13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是否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14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15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是否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18、16厂区内是否设置限高、限速标志。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17设备安全设备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18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19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条20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

    19、是否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3条。21电气安全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是否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否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23高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20、2008)第5.4.8条24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是否定期检测。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04)第5.6条25储运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6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

    21、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

    22、1第40号第十三条27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二十条。28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八条29特殊作业是否落实特殊

    23、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0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1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2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

    24、进行作业。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3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4其他内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20炼油企业待检资料清单类别序号相关材料备注行政许可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属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备案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管理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6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文件7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8企业规章制度9岗位操作规程10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资料11生产装置开停车

    25、、检维修等资料教育培训12近2年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档案13外来施工队伍培训档案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15特种作业证(含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特殊作业16近一年来相关使用过的特殊作业票证17特殊作业检测数据资料承包租赁1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19外来承包商名单20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外来施工单位资质材料重大危险源21重大危险源档案22重大危险源备案23重点部位及关键装置责任划分资料设施设备24安全设施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图2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危化品储存26储存危险化学品名称及特性27出入库登记台账、装卸车查验记录28危险化

    26、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发放记录)和安全标签职业卫生29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申报回执30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31职工劳动合同(包含职业危害因素告知)32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包含职工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3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单位资质、发放标准、发放台账应急救援34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35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36应急救援器材维护保养记录其他37企业隐患排查台账、事故登记台账38危险化学品车辆查验登记表39企业员工花名册(必须明确到部门、车间和岗位,体现入职时间)40设计资料41安全诊断报告42风险排查记录 备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版本或原件。若检查时不能现场提供,一律视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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