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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第一章-继承权概述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414291
  • 上传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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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 第一章 继承权 概述 课件
    资源描述:

    1、目录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遗产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继承、继承权和继承法第一节 继承、继承权和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指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嘱继承。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具有下列特征:人称为继承

    2、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具有下列特征:1.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2.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3.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4.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权的主体。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

    3、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那些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

    4、产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在遗嘱继承方式中,继承权的实现除须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外,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仅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内容,而且还规定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关系,但是由于其涉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问题,而且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制度最首要的基本原

    5、则,也是我国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制度最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继承法的立法宗旨。(一)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法律保护自然人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2.当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继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

    6、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中,男女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2)男女平等的享有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和遗嘱继承权。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始终贯

    7、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三)养老育幼原则 1.法定继承中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遗嘱继承中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4.遗产分割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

    8、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3.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9、的,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4.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取得遗赠的权利;未尽扶养义务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5.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存在,即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存在。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即没有继承法第7

    10、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继承法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具备下列条件: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具备下列条件: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下列条件: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被继承人死亡 3.继承人存在且未丧失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

    11、。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一方面,在继承开始前,由于尚不存在既得继承权,因此放弃行为因缺乏标的而不发生放弃效力;另一方面,在遗产分割后,继承权已经实现,继承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放弃了遗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一)继承权放弃的含义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默示不构成对继承权的放弃。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

    12、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8条的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二)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例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自己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为由,规避对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三)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依

    13、据继承法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就退出继承法律关系,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免除继承人的一切责任。(四)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被依法剥夺继承遗产的资格。(一)继承权丧失的含义 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源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而后者源于继承人的自由意思,法律予以尊重。前者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后;而后者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14、割前。(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依据继承法继承法第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1)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2)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3)须有杀害行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应自法定事由发生之时发生效力,但若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则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

    15、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妨碍继承人对于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此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第三节 遗产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具有下列特征:权益。遗产具有下列特征:(一)遗产的含义 1.遗产专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自然人在世时所拥有的财产以及自然人死亡时已经消耗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2.遗产必须是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3.遗产不仅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文物、存款等,还包括依法可

    16、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如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二)遗产的范围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然人生前承包经营的公有财产,如土地、林地、牧场、企业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因而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自然人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是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此外,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

    17、产,自然人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也不属于遗产。(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公有财产的区分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当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时,其死亡后,应该把死者享有的财产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的属于死者应有的财产部分,是死者的遗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在世的配偶一方所有,另外的一半为死者的遗产。(二)被继承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保险金分为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两种。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

    18、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三)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的区分 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费不属于遗产。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和继续领取抚恤金,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四)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分 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自然人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等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参考案例 甲

    19、、丙两兄弟是孤儿,甲靠勤劳致富,修建了一栋价值20万元的楼房。甲在与乙结婚后6个月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乙此时已经怀孕。丙寻衅闹事,乙一气之下用斧头将丙砍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乙生下一子,但几天后夭折。丙欲赶走乙,占有甲修建的楼房,遂与乙争执起来。问题:(1)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对甲的遗产是否仍享有继承权?(2)出生后又夭折的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1)本案中的乙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伤害丙的行为不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即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仍然享有对甲的遗产的继承权。(2)出生后又夭折的婴儿应当享有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本案中的婴儿在未出生时便享有继承权。又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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