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继承权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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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一章 继承权 概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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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遗产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继承、继承权和继承法第一节 继承、继承权和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指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嘱继承。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具有下列特征:人称为继承
2、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具有下列特征:1.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2.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3.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4.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权的主体。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
3、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那些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
4、产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在遗嘱继承方式中,继承权的实现除须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外,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仅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内容,而且还规定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关系,但是由于其涉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问题,而且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制度最首要的基本原
5、则,也是我国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制度最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继承法的立法宗旨。(一)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法律保护自然人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2.当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继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
6、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中,男女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2)男女平等的享有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和遗嘱继承权。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始终贯
7、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三)养老育幼原则 1.法定继承中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遗嘱继承中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4.遗产分割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
8、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3.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9、的,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4.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取得遗赠的权利;未尽扶养义务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5.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存在,即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存在。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即没有继承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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