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理标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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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特定 关系人 抢注 他人 在先 使用 商标 审理 标准 课件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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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立法意图 本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和要求,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商业环境下,对制止代理人、代表人不正当注册条款的适度扩张,是我国商标法制止不正当注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 特定关
2、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类型: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适用要件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3、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判定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对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以保护在先权利,制止不公平竞争为落脚点,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进行抢注的,均应纳入本款规定予以规制。常见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包括:(1)买卖关系;(2)委托加工关系;(3)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4)投资关系;(5)赞助、联合举办活动;(6)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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