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2年新修订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PPT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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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学习2022年新修订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讲义)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财政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文物局、体育总局等四部门近日修订印发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0号,以下简称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1号)、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2号)、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财务制度的修订背景近年来,新修订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
2、和资产管理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之相适应,同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针对此前财务规则施行面临的问题,也需对现行财务规则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规则修订情况和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四个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情况,此次财务制度修订保持了现有制度框架,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进展、行业事业发展特点和事业单位管理需求,增强与规则的衔接,提高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下一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第二部分:财务制度的修订
3、内容与原制度相比,四个行业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规则修订情况和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相应对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非财政拨款结余等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二是根据行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体育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分类和表述进行适当调整。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内容。四是衔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等制度,新增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内容,取消了“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文物局、体育总局等
4、四部门启动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同时,促进相关事业单位结合学习新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第三部分:财务制度的全文学习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6、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
7、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
8、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
9、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文物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
10、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
11、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三)讲解导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服务取得的收入。(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七)文物鉴定、
12、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十)版权授权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十一)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收入。(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
13、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文物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第二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
14、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15、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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