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PPT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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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民用航空 安全 信息管理 规定 PPT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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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讲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经2016年2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公布,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8号)修正公布。第一部分:规定的立法必要性现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
2、第8号)于2016年出台,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的修订更新以及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发展,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更好地支持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并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民航局专门建立的针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的复训制度,将规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修改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使安全信息人员及时获得信息管理方面的知识更新。二是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的实际情况,将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
3、,修改为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报告,统一要求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三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规定,增加了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民用航空器事故初步报告,以及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的要求;同时删除了已在其他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做到规章之间有效衔接。四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五是对部分表述以及专业用语作出更新。第三部分:规定的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
4、行办公室”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
5、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24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三)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非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一)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二)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五、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6、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提供信息、重要设备或者专家的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发送初步报告;“(二)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将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七、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3日”修改为“5日”。八、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九、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局方给予
7、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十、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紧急事件的”。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非紧急事件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8、的”。十一、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征候”。第七项修改为:“(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注册所在地与主运行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是指主运行基地所在地”。十三、将条文中所有“事故征候”统一修改为“征候”。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根据本
9、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10、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
11、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
1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事
13、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二章人员和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第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第三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第十三条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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