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刑法是惩治放罪的法律武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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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刑法 惩治 法律 武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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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 返回下一节v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v2.犯罪的概念和特征v3.犯罪构成要件v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成立条件v5.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v6.共同犯罪v人生最大的悲剧末过于失去自由v人生最大的痛苦末过于失去亲人和朋友v我没有响亮的嗓音v也不具有动人的歌喉v但我有一棵诚挚的心v在这美好的夜晚v我要介绍这首我心中的歌v奉献给我的亲人和朋友v我曾站在铁窗前v遥望星光闪闪v那闪闪的星光就象妈妈的眼睛一样v让我底下头来悔恨难当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2、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v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v2.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v1、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均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v2、平等适用刑法:、平等适用刑法:是宪法确立的“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v3、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罚必有罪,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v1.刑法的地域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我国驻外使领事馆内犯
4、罪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v2.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v3.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
5、及力。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属人管辖)(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交豁免权等)的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属地管辖)(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应我国法律;(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v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vA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vB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
6、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vC 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假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绑架的C国,对丙可以适用中国刑法vD 美国人施某在乘坐法国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北京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本案适用中国刑法v来自甲、乙两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我国法律 D甲国和我国法律v来自甲、乙两个
7、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法律?v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v二、犯罪构成v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v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v五、共同犯罪v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的行为。vP164返回法律基础 NEXTNEXTv1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护的社会关系造
8、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1)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罪。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3)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v2、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刑事违法性(1)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它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它是违反刑法即
9、触犯刑律的行为。违法并不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2)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为犯罪。v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1)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2)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果。(3)不应
10、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不需要受惩罚,是罪,当然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不需要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免予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免予刑事处罚。v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v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v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
11、特征将犯罪与不犯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将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的区别开来。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的区别开来。v(一)(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v(二)(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v(三)(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v(四)(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法律基础 返回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责责任任年年龄龄责责任任能能力力特殊特殊主体主体一般一般主体主体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故故意意过过失失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不作作为为作作为为危危害害行行为为直直接接客客体体同同类类客客体体危危害害结结果果因因果果关关系系疏疏忽忽自自信信直直接接间间接接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2、犯罪的主观方面v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会主义社会关系。v犯罪客体的类型犯罪客体的类型 1.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3.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
13、侵害的具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会关系。返回NEXTNEXTA、一般客体(所有的犯罪)B、同类客体(如危害国家安全罪)C、直接客体(如背叛国家罪)v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v(1)作为v(2)不作为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条件:v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v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vC、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v案例:某成年人带孩子到海边玩,照管不周,孩子掉到海里淹死。返回NEXTNEXTv吕某,男,35
14、岁,工人。吕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吕某的妻子因不堪吕某的毒打,在吕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吕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吕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吕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的说“我就要看着他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吕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v思想构成犯罪吗?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思想,因此,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看这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不是是否有犯罪的思想。我国没有“思想犯罪”。v言论构成犯罪吗?思想不构成犯罪,言论能否构成犯罪呢?有人提出,我国宪法中规定有言论自由,刑法中仅规定了行为犯罪,而没有
15、规定思想犯罪,因此,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说法正确吗?v单纯的思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但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一种行为。v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犯罪,其犯罪形式就是行为人通过言论表现出来的。v另外,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的犯罪,也是行为人采用言论或其他形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子。上述规定中的言论,已超过思想活动的范围,属于危害社会的特定行为,行为人当然要负法律责任。v2、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危害性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v3
16、、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例题)v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有因果关系未必都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罪过或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即使有因果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v4、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或者信息。v5、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时间和地点v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v犯罪主体的类型:犯罪主体的类型: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17、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必须达到的年龄。法律基础 返回NEXTNEXTv(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周岁,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v(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实施的周岁,对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v(3)已满)已满16周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周
18、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对他们所实施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对他们所实施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v(4)已满)已满14岁不满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v李某的父母均为农村教师,对其管教较为严格,很少给其零花钱。李某后因小事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衣食无着,开始以盗窃为生。后在一次盗窃商店时被抓住。审查种,李某供出其在一年内共盗窃他人财物50余
19、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经查,李某只有15周岁。v15周岁的少年经常盗窃他人财物是否应付刑事责任?v一个15周岁的少年人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就恶作剧,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落水中淹死了。v一、少年的行为与女娃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v二、该少年是否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v某日,被告人丁某(女,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某撞倒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某撞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
20、因颅脑损伤,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v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为什么?v杨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现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v贾某,男,生于贾某,男,生于1985年年1月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年级学生。1998年年1月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乙一人在教室,遂起逮念,将其见本班女同学某乙一人在教室,遂起逮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
21、说要告骗至防空洞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诉老师。贾某害怕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乙的头部,致乙颅内出血,当场死亡。乙的头部,致乙颅内出血,当场死亡。v问:贾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问:贾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为什么?v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使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
22、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即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v14岁生日当天,生日第二天抢劫?生日第二天如果是做了其他行为,如放火或者投毒害人呢?案例6 不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破坏性的结果,是否追究刑事责任?v例如:无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破坏性的结果。v醉酒的行为是不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之下?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中构成犯罪的是:()vA黄某,1986年5月出生,因于2001年6月伙同施某等三人(另案处理)绑架邻居家的小孩勒索赎金被刑事拘留vB林某,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一日醉酒后开车回家,见有一拖拉机因故障停在路中,下
23、车与拖拉机司机争执而产生口角,遂拨出枪支向其射击致人死亡vC杨某,民工,从新疆坐火车回家,因车上条件恶劣而患上“旅游性精神病”,老是怀疑邻座要迫害自己、抢劫自己财物,将其成打成轻伤vD童某,失足青少年,1985年11月出生,1999年9月盗窃他人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5万元,2000年6月又从事盗窃行为,窃得他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9.5元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罚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完全无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完全无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24、(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v李二憨一日到邻村赴宴时醉酒,回家途中遇本村痴呆女孩傻姑,因酒乱性,将其奸淫,酒醒后后悔不已,到乡派出所投案,乡派出所认为李二憨是由于醉酒乱性才奸淫傻
25、姑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在下列各项中,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vA.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 vB.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vC.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vD.醉酒的人犯罪v某聋哑人喝醉后乘出租车回家,途中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逼迫司机下车,然后甲驾车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v如何认定该人的行为?v是否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如何减、免处罚?v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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