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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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消防管理法规,本校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校内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治安消防工作委员会,是本校消防管理监督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负责,保卫处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名,受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负责与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业务往来联系。全校
2、各院(系)、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校消防工作委员会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经常对照检查。第五条:各院(系)、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六条:全校内建立防火安全组织,校内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院(系)、各单位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第七条: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即各院(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以及各自所属部门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第八条: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各单位建立自救消防小组。第九条:学校防
3、火重点部位和实验室必须设兼职消防安全员。第十条: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应当保持稳定,接受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调动消防员时,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替换人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备及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学校消防规划,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第十二条:学校划拨专门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保卫处负责实施。对全校的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换药、保养及局部更换。第十三条:学校统一对全校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和保养,严禁任何单
4、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第十五条:保卫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全校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造册登记、监管及灭火剂的更新,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学校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栓的使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搭建违章建筑。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 第四章防火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门面房出租时,要在租赁合同中写明:门面房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阻方负责。第十八条: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防火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消
5、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室内结构改造,室内装饰(居民住宅装饰除外)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第二十一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房屋室内改建和装饰工程应当选用阻燃或者难燃材料,并符合装饰工程设计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时,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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