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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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通论 第十一 垄断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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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垄断(Monopoly)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一般地说,垄断排斥竞争,竞争亦排斥垄断。竞争与垄
2、断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垄断的特征1.垄断对竞争的排他性2.垄断主体的特定性3.垄断表现形式的多样性4.垄断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极具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妨碍市场竞争(2)垄断阻碍社会进步(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4)垄断损害经济民主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垄断法又称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既包括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反垄
3、断法典,又包括其他具有反垄断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狭义的反垄断法又称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仅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垄断法典。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反垄断法规制哪些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据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四类。其中经营者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主体。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2.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以下两类垄断
4、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其中经济垄断行为又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3.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具体适用,因存在着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而可能发生困难。只能通过加强双边、多边国际合作解决这方面的问题。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对于不禁止的垄断行为,即那些根据国家政策需要或行业特点允许存在
5、的垄断行为做了适用除外的规定。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三、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国家于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称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支柱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又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由于其
6、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人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危害很大,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垄断协议的特征第一,垄断协议实施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第二,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即经营者都必须受共同行动或协商行动的约束,不许擅自行动。第三,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或默契,形成了共同的认识。此种垄断共谋的达成有三种方式,即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第四,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是为避免竞争风险,形成市场垄断,谋取垄断利润。其行为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第二节 垄
7、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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