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概念与公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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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隐私 概念 公开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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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智傑 老師隱私的概念隱私的概念 私(privacy)自主權(autonomy)資訊隱私(information privacy)合理的隱私期待合理的隱私期待 所謂合理的隱私期待,乃是主觀上當事人必需表現出有合理隱私期待,且在客觀上社會認為該期待乃合理。在判斷是否需申請搜索令時使用誤用合理隱私期待誤用合理隱私期待 倘若將合理地隱私期待擴張作為判斷隱私權保護的標準,則會產生問題。例二:DNA檢測、抽血、驗尿、指紋?我們一開始在身份證上,或各種證件上,都允許貼上照片,所以,我們對照片幾乎沒有任何隱私期待。傳統上我們也允許對所有役男進行指紋建檔,所以,役男對指紋也沒有什麼隱私期待。釋字第釋字第 68
2、9 號號 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違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即系爭規定)。依系爭規定之文字及立法過程,可知其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而制定,旨在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此外,系爭規定亦寓有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及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之自由。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
3、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在公共領域的隱私權在公共領域的隱私權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
4、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合理期待合理期待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
5、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 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
6、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窺視竊聽竊錄罪窺視竊聽竊錄罪 刑法第315條之1: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車體底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已構成車體底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已構成隱私權之侵犯隱私權之侵犯?臺灣高等法
7、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915號(101/4/19)隱私權性質上本在於保障不欲為人所知之 私密遭他人探知與干擾,此亦為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無 故探知他人具有合理隱私預期之非公開活動之行為為處罰對 象之理由,是該條文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不對 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 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 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車體外觀不具合理隱私期待車體外觀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其次,對於車體外觀雖處於共見 共聞的狀態,但所謂共見共聞是否能夠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以便對於個人行動自由鉅細靡遺觀察,恐有疑問。依隱私 權的根本即是尊重個人自由
8、,衛星定位追蹤器對於汽車財產 所有與使用情形雖無大礙,但對個人行動自由不能否認有重 大限制。車體外觀雖不具有合理期待的隱私權,但在車體底 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如果不構成隱私權的侵犯,則任何人 都可因處於眾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任意在他人車體底盤、甚至衣服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其違反法律保障隱私權之 理至明。車輛行蹤屬於合理隱私期待?車輛行蹤屬於合理隱私期待?職此,汽車使用人雖駕駛汽車於道路或其他場所,處於路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然駕駛者未必欲公開其行蹤,且其行蹤亦非必為眾人所週知,蓋路人所見者,僅為汽車於 某時瞬間行經某處,未必能察知所見汽車駕駛人之身分,且 對於汽車駕駛人之出發地及目的地亦無從得
9、知,又汽車使用 人亦得藉由車廂與外界之隔離,而使外界之人不易察知車廂 內之駕駛人或乘客及其活動,以保有其車廂內之私密,自仍 得因客觀上時間、空間之區隔,而保有其行蹤之隱密性,而 對其行蹤在客觀上得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汽車駕駛人不僅其 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依社會通念亦認為合 理,是在汽車上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追蹤汽車使用人之行 蹤,已侵犯個人對其行為舉止不被窺視之需求及合理期待。大法官說公共領與仍有隱私權大法官說公共領與仍有隱私權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亦認基於人性尊嚴理 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 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
10、個人資 料之自主權,均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個人前 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 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 資料自主權利,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 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 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擴張解釋擴張解釋 是以,參酌現今 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 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暨個 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等考量,是 故以衛星定位追蹤器追蹤汽車使用人在
11、道路或其他場所之行 蹤,自屬上開刑法規定所規範之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 動,始符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為蒐證之需要算是無故為蒐證之需要算是無故按刑法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無故 之意義,係指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另觀之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6條洩 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亦均以無故為構成要件,倘 私人僅為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舉證,或維護其他正當權利,而 允許以此為由,侵入住宅(刑法第306條),開拆隱匿封緘 信函(刑法第315條),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刑法第315條之1),或允許醫師等專業人員洩漏因業務 知悉之秘
12、密(刑法第316條),則憲法對於居住安全、隱私 權之保護豈非具文,此顯失事理之平,是上開刑法第315條 之1之妨害秘密罪,能否因私人基於蒐集證據等之目的,即 認屬法律上有正當事由而排除無故之要件,已非無疑。無故的解釋無故的解釋故於立法技術上侵犯隱私權概念,必須是無權限或無 正當理由的侵犯,而得被認為係需要處罰的不法行為,刑 法第315條之1所定的犯罪行為態樣也必須係行為人出於無 故而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之言論、談話者,始構成本條 犯罪,而屬非無故事由諸如是否得言論或活動者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或私人契約所允許之監聽或錄音(影)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情狀、維護新聞自由之較優越 公共利益等。
13、是無故或非無故之認定則必須針對個 案中所侵害的利益、手段及所要保護的利益,進行價值衡量 與比例原則審查。通姦仍有隱私之合理期待?通姦仍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又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 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配偶之一方如 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之事件,是 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避免他方知悉,此雖在道德上是 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而言,並未排除此種 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以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保護之對象,應無疑義,此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第 3 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 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
14、限。警察也須要監聽票警察也須要監聽票況犯罪 偵查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於調查犯罪(甚 至重大刑案)時,如欲以監聽方式蒐證,尚須依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始得為之之情況 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等之目的,即一概有侵犯 他人隱私權之正當事由。因此,縱被告謝松宏係基於上揭訴 訟舉證所需之目的而侵害證人陳宜均之隱私,惟是否構成本 罪之處罰,仍應以窺視、竊聽、竊錄之行為有無出於合理之 懷疑及對於證據蒐集、取得之必要性而定,亦即必須斟酌個 案情節,視侵害之手段、行為密度,侵害法益之程度,所欲 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間的利益衡量等因素綜合考量。適合性?比例性?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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