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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隐私概念与公开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385090
  • 上传时间:2022-08-26
  • 格式:PPT
  • 页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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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隐私 概念 公开 课件
    资源描述:

    1、楊智傑 老師隱私的概念隱私的概念 私(privacy)自主權(autonomy)資訊隱私(information privacy)合理的隱私期待合理的隱私期待 所謂合理的隱私期待,乃是主觀上當事人必需表現出有合理隱私期待,且在客觀上社會認為該期待乃合理。在判斷是否需申請搜索令時使用誤用合理隱私期待誤用合理隱私期待 倘若將合理地隱私期待擴張作為判斷隱私權保護的標準,則會產生問題。例二:DNA檢測、抽血、驗尿、指紋?我們一開始在身份證上,或各種證件上,都允許貼上照片,所以,我們對照片幾乎沒有任何隱私期待。傳統上我們也允許對所有役男進行指紋建檔,所以,役男對指紋也沒有什麼隱私期待。釋字第釋字第 68

    2、9 號號 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違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即系爭規定)。依系爭規定之文字及立法過程,可知其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而制定,旨在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此外,系爭規定亦寓有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及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之自由。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

    3、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在公共領域的隱私權在公共領域的隱私權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

    4、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合理期待合理期待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

    5、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 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

    6、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窺視竊聽竊錄罪窺視竊聽竊錄罪 刑法第315條之1: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車體底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已構成車體底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已構成隱私權之侵犯隱私權之侵犯?臺灣高等法

    7、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915號(101/4/19)隱私權性質上本在於保障不欲為人所知之 私密遭他人探知與干擾,此亦為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無 故探知他人具有合理隱私預期之非公開活動之行為為處罰對 象之理由,是該條文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不對 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 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 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車體外觀不具合理隱私期待車體外觀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其次,對於車體外觀雖處於共見 共聞的狀態,但所謂共見共聞是否能夠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以便對於個人行動自由鉅細靡遺觀察,恐有疑問。依隱私 權的根本即是尊重個人自由

    8、,衛星定位追蹤器對於汽車財產 所有與使用情形雖無大礙,但對個人行動自由不能否認有重 大限制。車體外觀雖不具有合理期待的隱私權,但在車體底 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如果不構成隱私權的侵犯,則任何人 都可因處於眾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任意在他人車體底盤、甚至衣服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其違反法律保障隱私權之 理至明。車輛行蹤屬於合理隱私期待?車輛行蹤屬於合理隱私期待?職此,汽車使用人雖駕駛汽車於道路或其他場所,處於路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然駕駛者未必欲公開其行蹤,且其行蹤亦非必為眾人所週知,蓋路人所見者,僅為汽車於 某時瞬間行經某處,未必能察知所見汽車駕駛人之身分,且 對於汽車駕駛人之出發地及目的地亦無從得

    9、知,又汽車使用 人亦得藉由車廂與外界之隔離,而使外界之人不易察知車廂 內之駕駛人或乘客及其活動,以保有其車廂內之私密,自仍 得因客觀上時間、空間之區隔,而保有其行蹤之隱密性,而 對其行蹤在客觀上得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汽車駕駛人不僅其 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依社會通念亦認為合 理,是在汽車上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追蹤汽車使用人之行 蹤,已侵犯個人對其行為舉止不被窺視之需求及合理期待。大法官說公共領與仍有隱私權大法官說公共領與仍有隱私權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亦認基於人性尊嚴理 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 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

    10、個人資 料之自主權,均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個人前 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 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 資料自主權利,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 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 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擴張解釋擴張解釋 是以,參酌現今 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 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暨個 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等考量,是 故以衛星定位追蹤器追蹤汽車使用人在

    11、道路或其他場所之行 蹤,自屬上開刑法規定所規範之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 動,始符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為蒐證之需要算是無故為蒐證之需要算是無故按刑法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無故 之意義,係指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另觀之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6條洩 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亦均以無故為構成要件,倘 私人僅為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舉證,或維護其他正當權利,而 允許以此為由,侵入住宅(刑法第306條),開拆隱匿封緘 信函(刑法第315條),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刑法第315條之1),或允許醫師等專業人員洩漏因業務 知悉之秘

    12、密(刑法第316條),則憲法對於居住安全、隱私 權之保護豈非具文,此顯失事理之平,是上開刑法第315條 之1之妨害秘密罪,能否因私人基於蒐集證據等之目的,即 認屬法律上有正當事由而排除無故之要件,已非無疑。無故的解釋無故的解釋故於立法技術上侵犯隱私權概念,必須是無權限或無 正當理由的侵犯,而得被認為係需要處罰的不法行為,刑 法第315條之1所定的犯罪行為態樣也必須係行為人出於無 故而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之言論、談話者,始構成本條 犯罪,而屬非無故事由諸如是否得言論或活動者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或私人契約所允許之監聽或錄音(影)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情狀、維護新聞自由之較優越 公共利益等。

    13、是無故或非無故之認定則必須針對個 案中所侵害的利益、手段及所要保護的利益,進行價值衡量 與比例原則審查。通姦仍有隱私之合理期待?通姦仍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又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 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配偶之一方如 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之事件,是 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避免他方知悉,此雖在道德上是 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而言,並未排除此種 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以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保護之對象,應無疑義,此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第 3 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 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

    14、限。警察也須要監聽票警察也須要監聽票況犯罪 偵查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於調查犯罪(甚 至重大刑案)時,如欲以監聽方式蒐證,尚須依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始得為之之情況 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等之目的,即一概有侵犯 他人隱私權之正當事由。因此,縱被告謝松宏係基於上揭訴 訟舉證所需之目的而侵害證人陳宜均之隱私,惟是否構成本 罪之處罰,仍應以窺視、竊聽、竊錄之行為有無出於合理之 懷疑及對於證據蒐集、取得之必要性而定,亦即必須斟酌個 案情節,視侵害之手段、行為密度,侵害法益之程度,所欲 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間的利益衡量等因素綜合考量。適合性?比例性?適合

    15、性?比例性?從適合性或適當 性觀之,本件被告謝松宏、同案被告等三 人係將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證人陳宜均所使用之車輛,亦 非被告謝松宏有共同使用、支配權限之生活領域,倘允許行 為人得對不屬其生活領域之空間,進行全面性而無限制的監 控,則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即未能 達成,對於達成知道其配偶有無違反婚姻期間之貞操義務 或忠誠義務之目的,已屬逾越適合性或適當性;再從比例性觀之,雖可預期配偶之他方堅決否認或 不曾主動告知其已違反夫妻間婚姻之貞操義務或忠誠 義務,惟其對於其妻行動之隱私進行全面監控,亦已超越 實現其目的之必要程度,從必須性或衡量性原則觀 之,該行為亦難認屬一種損害最小之

    16、手段。職此,被告所辯 稱其所為係為保障信守夫妻忠誠義務、去除婚姻貞潔 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事實等目的,均難持以作為侵害隱私權之正當理由。釋字釋字603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

    17、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的目的指紋的目的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

    18、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立法時須注意的事立法時須注意的事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八大行業99.5.26 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公務機關:擴及所有行業法務部在20

    19、11/11月公布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的修正草案,將於2011/11/9前蒐集各方意見彙整,再送至行政院審定並決定施行日期。一般預計在2012年就會全面施行新版個資法。足資辨識該個人之資料足資辨識該個人之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寬頻房訊案寬頻房訊案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年度上易字第1896號號(94/5/10)寬頻房訊公司法拍資料之建置流程,係先自各地方法院網 站上之法拍屋公

    20、告欄、報紙上之公告、司法院之網站上蒐 集法拍屋債務人住址、戶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房屋所有 自住或承租情形、房屋種類、房屋上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 情形、拍賣情形等資料後,將前揭個人資料建檔、輸入、編輯、儲存於寬頻房訊公司之文字部分資料庫;復向地政 機關申請地籍謄本,或自關貿網路公司之網站取得不動產 電子謄本,查詢法拍標的物之面積、權利人基本資料(包 含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移轉原因、移轉日期、登記日期、抵押順位權利人、抵押金額等資料,並將查詢結果建檔輸入前開文字資料庫;另由工讀生至 各地以數位攝影之方式拍攝法拍屋之外觀、周遭環境後,將攝影所得資料輸入電腦,匯整為相片資料庫,並利用被

    21、 告取得發明專利之不動產廣告買賣之影像輔助系 統,結合上開文字資料庫與照片資料庫,在寬頻房訊公 司之前開網頁上呈現 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個人資料為保護之客體,而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此同法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寬 頻房訊公司自各地方法院網站上之法拍屋公告欄、報紙上 之公告、司法院之網站上所蒐集之法拍屋債務人姓名、身 分證字號、住址、戶籍、房屋所有自住或承租情形、房屋 種類、房屋上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等內容,及向地政機關 查閱地籍

    22、謄本上所得知之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不動產面積及權利設定狀況,均可據以清楚識別各 該自然人,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 至明。房屋外觀與個人資料結合房屋外觀與個人資料結合而收集他人房屋外觀資料提供查詢服務,如其並未 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尚不足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 資料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法務部固以九十二年 七月四日法律字第九二二六一九二號函示明確,然 寬頻房訊公司單純僱請工讀生拍攝房屋外觀等相片,雖尚 不足以識別各房屋之歸屬對象,惟該公司嗣將上開房屋相 片與前揭法拍屋債務人之資料相互結合,架設於網路上供 會員查詢,其呈現之內容涵括個人之識別資料、財產狀況、住家

    23、及設施情形,將使得個人資料身份明確化,當 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之個人資料無訛,自 應受該法之規範,甚屬明確。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為規 範之對象,非公務機關依同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乃指(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 團體或個人。(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 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本件寬頻房 訊公司非屬該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八種特定行業,迄 今亦未經法務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該法規範之 非公務機關,並無疑義,應予探究者,係寬頻房訊公司與

    24、 被告五人是否屬該款第一目所指之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 務務按依上開規定所稱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 務之團體或個人,係指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其 主要業務者而言,是該團體或個人如非以蒐集或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而係於從事其他業務時附隨或 伴隨地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固不該當其要件;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即明文揭櫫係以規範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 之合理利用為其立法目的,是其規範上所著重者,應係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所造成之法益侵

    25、害性,而 非行為主體之行業別,施行之初限制行業施行之初限制行業該法所以將非公務機關之範疇侷限 於該法第三條第七款之八大行業與經指定之事業、團體或 個人,雖有其立法折衝及行政便宜之考量,避免在該法實 施之初,即對資訊之發展或流通造成過大之影響,或對行 政管制能量加諸過重之負擔,然該法為補規範之缺漏,亦 以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為一概括性之規定,將雖非八大行業,復未經指定為非 公務機關,但實際上確大量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 個人,亦納入該法之規範範疇。由是觀之,判斷一公司是 否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其主要業務,應綜觀公司 在各業務之投注成本、人員配置、收入多寡、營

    26、業密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質量及影響幅度作一實質及全面之 認定,當非以形式上所登記之營業項目或營業收入之高低 為唯一之判別基準。蒐集處理資料為其主要業務蒐集處理資料為其主要業務 是不論係由營業收入、組織架構、營運成本、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質量以觀,寬頻房訊公司或被告 五人確屬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 及個人,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非公務 機關,至為灼然。辯護意旨徒以寬頻房訊公司係以代標 法拍屋之業務占營收來源之最大比例,而認該公司非以蒐 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云云,尚不足取。個人資料之利用個人資料之利用寬頻房訊公司與被告五人將法拍屋債務人資料以電腦處理 後,

    27、置於網路上供會員瀏覽、查詢與使用,係屬個人資料 之利用行為,按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是非公務機關僅須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即已該當利用之要件,至其提供資訊之目的為何,是 否欲供非法之用途及其提供對象之多寡,均非所問。本件 寬頻房訊公司與被告五人將其蒐集之法拍屋債務人個人資 料置於網站上提供予會員查詢瀏覽,自已構成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辯護意旨認寬頻房訊公司與被告五人並未積極利 用各該債務人之資料作何其他違反用途僅單純輸入網站內 供會員瀏覽,強謂寬頻房訊公司並未利用個人資料,並

    28、無可採。舊法規定進行資料蒐集處理前需先登舊法規定進行資料蒐集處理前需先登記記按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既以規範處罰 對像是以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業務,未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後,擅自執行該項業務為 其觸犯該法的構成要件,固當以政府存有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可資辦理許可及登記為要,對於系爭業務,被告於行 為時既無可資登記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存在,即難認定被 告等人有違前開個資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故公訴人認被告 等人亦有此部分犯行,尚有未合。雖依個資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事 項,如無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者,由法務部辦理之,似認 法務部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依法務部前開函示,亦否 認係該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無何任何登記序、許 可要件及收費標準可資依循辦理,亦難認法務部係屬系爭 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定目的範圍外之使用特定目的範圍外之使用 而本件寬頻公司所經營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項目,其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的處理,是以蒐集、利用及處理 法拍資訊及法拍屋個人資料,提供予客戶使用,便於客戶 對於法拍資訊之獲得為其目的,而被告等人於本案中亦僅 將所獲取的個人資料上網供客戶瀏覽、知悉及使用而已,並未為特定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亦難認被告等人有違個資 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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