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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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 馨 提 示(提交登记机关时请删除所有提示内容)1、本范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范例中有下划线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3、范例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补充;4、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中予以记载。经营范围中属于许可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可登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5、本范例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商事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6、本范例中红色字体的内容为特别提示,申请人制定章程时,请将该红色字体内容提示删除。注:提交商事登记机关时请删除红色字体部分。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第四
3、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珠海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4、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股东)名称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适用本条】 第十一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将于 年 月 日前缴足。【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适用本条】 第十一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已于 年 月 日足额缴纳。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
5、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6、会,成员共 人(提示:可选择313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7、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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