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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程建设监理文件及技术资料汇编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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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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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工程 建设 监理 文件 技术资料 汇编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12、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6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1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206、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6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31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49、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401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441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

    2、见稿)4912、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7213、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61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8315、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861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8817、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9118、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9919、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10420、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1082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102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212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724、关于加强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131

    3、25、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13426、市建委市档案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

    4、性工作。二、结合工程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执行第29号令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的规定时,对不同类别的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宽限期政策。对此前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对此前已经取得丙级、预备级以及临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证书期满前,按照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及申请变更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中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

    5、,2006年8月31日之前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数不得少于1人,之后按第29号令的要求考核。三、未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有效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注: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是指对于第29号令发布之前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原证书继续有效,并应当按照第29号令规定的标准达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6、,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 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

    7、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第七条国家级工法

    8、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

    9、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第九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

    10、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11、(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第十二条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三条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第十四条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

    12、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五条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13、。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14、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5、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

    16、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

    17、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18、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

    19、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

    21、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22、。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

    23、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

    24、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

    25、;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各地自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26、管理工作水平。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则1.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3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

    27、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1.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1.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2.1.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2.2.4建筑工程

    28、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2.1.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1.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1.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2.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2.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

    29、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2.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2.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2.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

    30、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2.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31、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3.1.2

    3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3.1.7其它有关事项。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

    33、理实效。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4.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4.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4.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4.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4.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4.1.9施工组织

    34、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4.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4.1.14其它有关事项。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4.2.1日常监管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4.2.

    35、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

    36、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1.5审核施

    37、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5.1.10其他有关事项。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6对建设、勘察、

    38、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6.1.6其它有关

    39、事项。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6.2.3其它有关事项。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40、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6.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7.1.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41、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7.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7.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7.2.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7.2.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7.2.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7.2.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7.2.5

    42、其它有关事项。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7.2.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7.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7.2.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7.2.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7.2.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

    43、据。7.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7.2.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7.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8附则8.1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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