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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学]《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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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新编 经济法 教程 第三 公司法律 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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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主编:刘泽海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第四节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第八节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制度与利润分配第九节

    2、第九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十节第十节 法津责任法津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的概述一、公司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较有着显著的特点:1.独立性 2.责任有限性 3.组织的严密性 4.股东权的可让与性 5.法定性 (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根据公司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

    3、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交易,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4.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5.根据两个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二、公司法的概述二、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法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的特征表现为: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行为法。(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4、有限公司,而不适用其他类型的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述一、概述1.概念概念2.特征特征3.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二、公司资本原则二、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便原则资本不便原则三、资本的增减三、资本的增减四、股东出资制度四、股东出资制度1.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2.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五、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五、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概述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四、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设立登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

    5、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

    6、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订立公司章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章程的功能主要表现在:(1)是设立公司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必要条件;(2)是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3)是对外信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地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新编经济法教程

    7、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是指由公司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将公司应登记的事项呈报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经该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备公众查阅的行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与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与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主要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是指没有申请专利权的技术发明创造。(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8、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股东对其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第一,第一,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第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 公司资本的增加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而增加的资本。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资本减少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其生

    9、产经营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

    10、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

    11、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12、议。(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五)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13、,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董事、经理和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14、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董事、经理和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5)董事、经理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15、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单方,即国家。2.国有独资公司既不同于独资企业又不同于国家控股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差异.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其不同之处:(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形式是当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时,其设立条件和程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其特

    16、殊的方面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其一,其一,一般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依行政命令和有关规章决定设立;其二,其二,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建设立,其具体实施办法比较复杂,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三,其三,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也可以由董事会制定,报上述部门批准。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二)特征(三)特殊问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17、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式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资本的公司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

    18、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1.确定公司发起人确定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具备两个条件:(1)应有5人以上。(2)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2.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

    19、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益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3.认缴股份认缴股份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认缴股款的程序由两个步骤组成:(1)发起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认足股份;(2)由发起人依法缴纳所认购的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认缴股款的程序有三个主要步骤:(1)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以上的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募股,同时准备好认股书,代认股人填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

    20、3)催缴股款。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21、(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三)股份有限

    22、公司的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23、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1.股份发行的条件股份发行的条件 股份发行是指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票的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具备股份发行主体资格;(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

    2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做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在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

    25、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一是同股同价发行;二是不得折价发行。2.2.股份发行的程序股份发行的程序 (1)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定公司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的方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发行方案,该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聘请中介机构准备发行文件,并依法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4)公开有关新股发行的资料并制作认股书;(5)缴纳股款;(6)办理变更登记;(7)依法公告。(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是

    26、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3年内不得转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四、上市公司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27、限公司。(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上市公司的核准(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上市

    28、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1.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又称停牌,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作出的暂时停止挂牌交易的措施。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告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 3年连续亏损。2.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终止,是指上市公司上市股票丧失了继续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

    29、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议解散的;(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公司债券五、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出资

    30、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前 3年连续盈利,最近 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4.所筹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还规定,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公

    31、司债券发行的程序(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2.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公司债券的承销;5.认购并缴纳公司债券债款;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二)

    32、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三)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置备和公告 三、公司的盈余分配制度三、公司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一)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

    33、.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二)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公积金主要有两方面用途: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三)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三)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益金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资金。(四)股利的分配(四)股利的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34、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三)公司合并的程序(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依法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股东会作出决议。4.通知债权人。5.依法进行登记。二、公司分立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二)公司分立的形式(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一是新设分立,一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派生分立,二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

    35、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致,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三、公司的解散、清算三、公司的解散、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概念(一)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解散又称公司终止,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公司,基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终止时,停止其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二)公司解散的事由(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6、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公司的清算程序(三)公司的清算程序 1.1.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 2.2.清算清算 (1)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债务。(4)公告公司终止。一、发起人、股东、公司违反一、发起人、股东、公司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

    37、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违反二、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董事、监

    38、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四)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除将其所得收归公司以外,可由公司给予处分.三、清算组、中介机构违反三、清算组、中介机构违

    39、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清算组不按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责令改正.(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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