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PPT)道路交通安全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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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明确驾驶员和有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道路通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了解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总 则本节总则是在法律前面的统领性条文。一般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等重要方面的规定。它是法的精神的高度概括和体现,其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贯穿于法的始终,并对执法和法律解释起着指导性作用。一、立法的目的和作用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提高通行效率 交通秩序,是指道路交通有条不紊、不混乱的状况。其中核心词
2、“秩序”是道路交通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对交通参与人实施组织、指导、控制等的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路面秩序井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避免和缓解交通拥挤、堵塞,使道路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道路交通畅通。良好的交通秩序也是人们自觉遵守和执行交通行为规范的结果。通常交通秩序主要包含:通行秩序,包括机动车通行秩序、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和行人通行秩序;车辆停放秩序,包括机动车停放秩序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非交通占道秩序,包括商业性占道、大型活动占道、挖掘施工占道、堆物占道等。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的压力也
3、大大增加,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类似,我国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上升。交通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二是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其中2002年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三是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上升幅度大。造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有:(1)交通需求矛盾突出。(2)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滞后于守法和执法需要的矛盾突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4、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的基本方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通行权利、受到好的服务的权利等应受到尊重,不受侵害。交通行为本身要追求的目的是要实现人和物的有序流动,以通达为目标。因此,交通行为本身和交通管理都以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保障有效通行为目标之一。实践中,道路的拥挤堵塞影响通行效率,制约交通行为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提高管理效率和通行效率,本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科技手段,实施道路交通监控,鼓励和引导各地使用先进的交通和科技设施
5、,还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之间轻微损失,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除现场,快速处理事故等,体现了改革和提高通行效率的精神。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要在交通管理宏观层次上达到:为解决道路交通上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加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教育和处罚,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交通法律的权威性。二、立法的原则1依法管理 2方便群众 依法管理的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依法管理的实践是人民高于政府行政机关,政府行政机关服从
6、人民。因为依法管理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管理是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社会状态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要求。它包括:(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应当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
7、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目的的顺利实现。三、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交通优先规划 2道路、设施的安全畅通规划 3交通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 4对交通工具结构优化的规划 5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监督、环保监督的规划 6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管理规范 7发挥公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能作用规划 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之一。公共交通优先,是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公共交通低成本经营、负债经营、服务水平低、运行速度慢,是影响公共交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仅仅靠采取“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办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还需要提倡建立综合的大容量公共
8、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长途线路规划、站点装置与交通通行形成一个既有利于公共交通、长途车辆停靠,又有利于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科学、完善整体。汽车高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是公共交通的主体。目前我国公共交通系统的路网密度、运行周期时间、发车频率等与居民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还没有真正形成布局合理、转乘便捷、方便有效的公共交通换乘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不同的交通方式在占用资源、运输效率方面差别很大。一般地,一辆运载150人的公共汽车占用的道路面积只相当于10辆自行车或4辆小汽车占用的面积。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结构体系,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快研究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制定中长期发展
9、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小汽车交通为辅的适应未来交通需求的新型交通结构体系,对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从道路交通的整体出发,对道路及其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提出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我国目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主要问题是:低等级道路数量大,这些道路的线性、坡度、弯道设计等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畅通;道路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等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大,道路建设施工造成堵塞多。低等级公路通行速度低,设计流量少,与以便捷、快速、大流量为特征的现代交通需求矛盾突出,这个根本性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道路建设发展很快,但交通规划不尽合理,
10、重拓宽路面、轻增加路网密度,考虑道路之间的匹配少,许多交通设施出现了结构性负效应,如城市高架路与普通道路交叉处连接不当,高架路上行驶速度快,普通道路行驶速度慢,交叉处出现交通堵塞多等,交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交通堵塞日益加剧。停车场建设、管理所依据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缺乏严格、有力的规范,法律效力差,同时,也缺乏相应的鼓励性政策,大型建筑、居民区配建少,商业集中区缺乏商业性停车场,停车场挪用现象多,难以满足汽车发展和交通需求。目前我国的交通工具繁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机动车同行一个路面,对交通安全与畅通、环境保护、我国汽车工业发展都不利,国家也缺少这方
11、面的政策引导。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所确立的产品型式认证制度、鼓励生产节能低污染汽车产品、制定汽车工业发展与市场消费同步的政策、停车场地与城市道路改扩等配套社会保障政策缺少具体、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使高污染、高耗能、低安全度的机动车尽快退出市场,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优化交通工具结构:一是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技术法规,强化市场准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是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认证制度,把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阻止在生产和流通前。三是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取缔各种拼装车辆。四是从产业政策上引导汽车进入农村运输市场,逐步限制和取消农用机动车。五是明确规定拖拉机不能从事专业交通运输,对灯光装置不
12、全、操纵和制动不灵的使用多年的老旧拖拉机强制淘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符合国家要求,要从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全程监督管理。现行立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要求相互衔接、配合。机动车管理,只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对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车辆不准予入户,仅仅是从使用环节限制了车辆使用人的使用权,没有对生产厂家实行有效的监督。为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需要对机动车的生产、市场准入、安全性能以及对机动车排污、噪声情况实行检测、限期治理的规范等作出综合具体的规定。我国一直被称为“自行车王国”,自行车在我国是重要的交通
13、工具,而国外一些国家拥有自行车主要是作为健身工具。自行车交通对交通秩序的影响相当大,目前,许多城市面临的交通难题之一是自行车交通秩序乱、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少,法规规范不足、人们的遵章守纪意识不强,残疾人、老人、儿童交通安全保障缺少必要的设施和措施,这些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城市的文明形象。从源头上消除公路客运存在的交通事故隐患。我国县乡道路有128万公里,其中四级和等外公路占80%以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出行迅速增多,县乡道路交通需求旺盛。但是,农村客运严重滞后,基本处于无序和自发状况,无客运线路和无专门客运车辆的现象普遍,非客运车辆载客的问题在一些农村非常突出,给群众出
14、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以致不断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私营公路客运或个人承包、租赁、挂靠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因此,强化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以交通运输政策上引导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淘汰更新制度和安全生产规范,是从长远上保障客运车辆安全的发展方向。本节是关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车辆登记、检验、报废、保险和特种车辆使用,以及驾驶人驾驶资格、培训、审验、记分和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的要求等规定。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一、机动车登记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关于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15、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四、关于驾驶机动车资格的规定五、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两个环节机动车登记,是指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进行车辆检验,发放、注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建立或注销机动车档案的审批。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机动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之一。做好机动车登记工作,对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保障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经过登记。(3)机动车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军车、武警车辆的登记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16、装警察部队车管部门负责)。(4)机动车未登记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领特殊牌证。(1)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
17、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1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化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从1984年开始,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决定,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对当地所有机动车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施行后,需要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立法规定,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18、,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利益,使受害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机动车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3种。(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附加险 2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 这主要是基于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救助。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已建立类似
19、基金,主要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在我国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本条规定的基金为政府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公安机关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的罚款以及社会捐助等。管理由保险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保证所有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所有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抢救世主。要把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与保险直接挂钩,实行保险费浮动制度,对违章多、事故多的,要提高保险费;对安全行驶好的,降低保险费并逐
20、年累进,运用经济杠杆保障交通安全。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具有很大的威胁。驾驶机动车应当有驾驶证是国际惯例,也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需要。本款有两层含义:一是驾驶机动车应当有驾驶证;二是驾驶证应依法取得。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准予驾驶某一类型机动车的法律凭证。2关于申领驾驶证程序的规定(1)驾驶许可条件(2)申请程序 (3)考试、核发相应类别(准驾车型)驾驶证(4)考试、核发驾驶证机构 3关于持境外驾驶证换发我国驾驶证的规定 这分两种情况,一
21、是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二是持有境外驾驶证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4关于驾驶人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携带驾驶证的规定 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目前,共有16种准驾车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即具有同等准驾资格的驾驶证或具有允许互驾该类机动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所谓互驾,是指驾驶人除按驾驶证签注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外,准予具有资格高驾驶人驾驶同类型低资格机动车。同时,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随身携
22、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5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实施。收缴、扣留属于强制措施,在采取收缴、扣留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收缴主要适用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扣留主要适用于:对于应当给予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人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其他部门由于执法的需要,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扣留机动车,但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五、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两个环节一是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检查;二
23、是在行驶中的安全、文明驾驶。保持车况良好是安全、正常行驶的必备条件之一。由于车辆检查、检修、保养不仔细,致使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或因故障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本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安全技术性能,是指保证机动车安全行驶所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通过人工检查,确定机动车装备的完整性(含照明、信号、喇叭、轮胎等)、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以及总成技术状况,检查后视镜、刮水器、燃油、水箱、防冻液等情况。通过发动车辆、踩
24、离合器、踩制动、挂挡、加油、打转向盘等,检查车辆的发动机、操纵性能、制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检查,发现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通过上述静态、动态检查,发现机动车存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处理前不得驾驶其上道路行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还包含另一层含义:在检查完毕未发现问题而上道路行驶,行驶中又发现机动车有影响安全驾驶的故障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车处理,不得“带病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规定,把着眼点放在驾驶人身上,把驾驶人
25、检查车辆规定为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只是规定机动车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条件,将着眼点放在机动车本身上。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时刻牢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定期保养。发车前和收车后要养成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当及时修理,坚决杜绝冒险行驶。本节是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保障“道路为交通所用”是本节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道路通行条件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而对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提出的基本要求。一、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的规定二、道路、停车场及其他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要求三、占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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