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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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涉外 刑事诉讼 程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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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一、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诉讼程序。由于涉外刑事诉讼即涉及到国家主权,又涉及到对外关系;既要以我国国内立法为依据,又要承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对如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有一些特别的程序规定,称作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
3、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最高权力。国家司法主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司法主权的行使,体现在其适用本国法律,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影响,未经同意任何国际条约对本国不具有约束力,不容许在本国
4、存在在治外法权或者领事裁判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作为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正常国际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则所决定的。2.依法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协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的,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效力。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
5、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公开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从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
6、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反对盲目排外,给予歧视性待遇,随意剥夺或限制外国诉讼参与人应享的诉讼权利,也要反对盲目崇外,给予特殊待遇,赋予外国诉讼参与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国内不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而实行歧视或限制的,则我国司法机关可以
7、取对等原则,对该外国所属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时相应地要予以歧视或限制。四、使用本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四、使用本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我国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给予司法协助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为方便外国人参与诉讼,利于查明案情,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根据外国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翻译。其中对外国籍犯罪嫌
8、疑人、被告人尤应如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为了保障外国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程序合法和审判公正,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时,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一国的司法制度职能在其主权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至国外。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开展律师业务。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一)立案管辖具体规定如下:外国人犯罪案件,由
9、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出发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
10、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二)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对法院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特定的地域管辖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可见,外国人犯
11、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对于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应由负责侦破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接受移送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为保障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依法对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五种强制措施同样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但在程序上有所不同:
12、1对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采用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须遵循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有关公安厅、局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所属国有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将外国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人民法院对外国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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