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金征缴范围和标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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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保障 征缴 范围 标准 课件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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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保障金的征缴范围和标准(二)保障金的征缴范围和标准 1、征缴范围的划分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
2、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4)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3)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0195号),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总机构在大连行政区域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应在我市征收,具体按照驻连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征收保障金;总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可由总
3、机构统一缴纳,也可由分支机构到所在地缴纳。3、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4、计算公式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1)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2)在职职工的界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用人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当月工作少于15个工作日的,不计入当月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计入在职职工总数。针对建筑
4、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该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当期缴纳工伤险的人数作为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的办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3)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界定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是用人单位年平均残疾职工人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只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职残疾职工,方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对于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若参加年审单位能
5、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残疾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根据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914号)规定,以下情况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企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中:企业返聘的退休残疾人员;已在人社局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残疾人职工;企业未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标准低于大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法是保障我国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规,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七
6、)保障金征收的相关政策(七)保障金征收的相关政策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注册时间的次月起缴纳保障金。2、关于一人兼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保障金征缴问题 保障金以企业为征收对象,与法人代表是谁无关,所以其所在的所有企业均为保障金的征收对象,须独立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扣缴期为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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