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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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目 录一、矿长岗位责任制二、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七、探放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八、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制九、测量工岗位责任制十、绘图员岗位责任制十一、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十二、地测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十三、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十四、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十五、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十六、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十七、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十八、地测防治水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十九、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二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保管、发放制度一、矿
2、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防治水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防治水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建立、健全符合防治水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4条 保证煤矿的防治水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5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灾害预防与处
3、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 第6条 积极推广防治水新技术,开展防治水科研攻关 第7条 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
4、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
5、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5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6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7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6、 第8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二
7、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 第3条 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第4条 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第5条 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第6条 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
8、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7条 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第8条 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第9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
9、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
10、指令的。 第4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5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6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7条 煤矿未按有
11、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
12、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三、 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2条 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第3条 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第4条 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队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供应组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
13、,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结算工作。 第5条 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联系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培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水害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4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5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
15、接责任。 第6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水害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7条 未对矿井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水害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
16、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煤矿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
17、、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8、(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技术科长负直接责
19、任。 第5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6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技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第2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
20、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3条 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第4条 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5条 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第6条 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第7条 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第8条 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
21、变化。 第9条 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第10条 负责提供矿井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第11条 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执行科内会议决议,分担地质组业务范围内有关地质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参加各级地质专业会议,编写专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掌握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规律,查明影响生产和建设的一切地质因素,及时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编制矿井生产勘探和补充勘探设计,保证生产正常接
22、续,收集勘探和采掘工作面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提出地质预报。 四、面向生产,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疑难问题。参加采掘设计、施工、开采分析会议,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五、参加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度、季度、每月生产计划。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组业务保安制度,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六、编制或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做好水平、采区、工作面采后的地质总结工作。审批各种地质图纸、资料、报表,做好地质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七、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类充水因素,掌握地下水的规律。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排水设计,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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