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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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 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 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六、药品验收合格
2、,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 字样并签名或盖章。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 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 或风扇等。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 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 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五、危险品不应陈列,
3、的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六、 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 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 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 审核,处方审核
4、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 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 给药。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 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 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
5、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确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定
6、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保证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六条 下列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固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行政处罚的;(二)停业整顿的;(三)未取得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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