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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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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基础 实务 第二 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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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章 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学习目标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与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规定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目录CONTENTS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不安全,投保人必然蒙受经济损失。该原则目的:防止道德风险、确定赔偿责任、划清与赌博的界限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保险

    2、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可以确定,预期的不算)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以货币确定价值)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三)如何确定保险利益概括法:只给定义列举法:夫妇、父母、爷孙、债权人与债务人(人身保险)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运人(财产保险)雇主与雇员、制造商与其制造的产品(责任保险)制造商与批发商(信用保险)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四)保险利益适用时间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全过程存在。若损失发生时,保险利益已终止或已转移,则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人身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论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护被保险人能够获得保障)第一节 保险基本

    3、原则(五)可保利益的变动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转移:财产保险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人身保险没有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包括:继承、转让、破产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要求最大诚信的主要原因: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与个人信息关系密切)保险合同的机会性(射幸性、赔付额远高于保费易产生道德风险)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1.告知

    4、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毫无保留地将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实质性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是否签约、是否履约、签约条件告知分为:无限告知、询问告知违反告知:隐瞒、遗漏投保人告知项目:标的现状、既往史、家族史、危险程度变更、标的转移、重复保险情况、拒保、拒赔情况。保险人告知项目: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赔付标准、保险金领取方式、理赔程序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2.保证(允诺、担保)保

    5、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以及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条款。例:被保险人保证不从事危险的工作,投保人保证不在仓库里放危险品。保证分为:明示、默示明示保证以文字和书面的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过去)和承诺保证(将来)默示保证国际惯例的准则或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惯例、行业习惯决定)例:不改变航道保证、航行合法保证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3.弃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例:保险人承保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理赔证明有假仍予以接受。接受无效合

    6、同理赔申请。4.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力,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即:先前不要求完成的行为。以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务中主要约束保险人。例如:明知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件仍承保,以后就不得以此合同有瑕疵为由拒绝理赔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编造虚假事故、伪造理赔资料的后果不赔偿,不退保费直至承担刑事责任。2.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不通知的后果:不赔偿,可退保费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

    7、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的施救费用、检验费用等。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如果没有损失补偿原则会怎样?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代位的含义 从法律角度来说,代位是代替他人获得权利的意思,而保险代位的权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因此保险公司的代位权受保险赔偿金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

    8、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用赔付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为什么要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这四个原则?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讨论案例下雪天,一位老人在路上滑倒后突发心脏病身故,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赔偿范围?下雪天,一位老人在路上突发心脏病滑倒后身故,是否属于医

    9、疗保险赔偿范围?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双方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涉及:当事人(签约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第二节 保险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体现为: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法。(例:洗钱、偷逃税)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负法律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

    10、.双务性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履行合同的给付责任是保险人的义务。2.射幸性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不会得到任何货币补偿。第二节 保险合同3.附和性附和性又称权式合同,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4.要式性要式合同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规

    11、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便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第二节 保险合同5.条件性条件合同只有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一份以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有关健康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6.有偿性有偿合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

    12、)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完全的民事权利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1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 保险合同2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组织和法人。在我国,保险人既为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颁发许可证,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二节 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

    13、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生命、身体和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

    14、定的限额);第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两者相同或三者均为不同的人。讨论:三者合一(为自己投保生存险)二者合一(为亲属投保死亡险受益人为自己)三者不合一(为子女投保,受益人为配偶)3被保险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在我国,保单所有人就是投保人。4保单所有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5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代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受益人是享有赔

    15、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受让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投保人是出资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在自己死后代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

    16、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的契约。第二节 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所共有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

    17、的各种事项和要求。第二节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约定;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的约定;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的约定;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的约定;受益人的约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借款;合同内容变更;住所或通信地址变更;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争议处理;释义等由保险法所规定的事项。第二节 保险合同2利益条款 是指该保险合同有别于其他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可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条款,包括特有的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利益条款是保

    18、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内容如下: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节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与利益条款的区别 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是每个合同都采用的条款。利益条款依据不同的保障范围每个合同都不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要约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的法律行为。要

    19、约有效的条件有三个:要约必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要约具有下述特点:(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4)要约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另外,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即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时或之前把撤回要约的通知送达受约人处,就可撤销要约。第二节 保险合同2承诺 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三个条件时有效: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20、;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另行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不在一个时间。第二节 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即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1、(3)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第二节 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即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无效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的。造成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5)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第二节 保险合同除上述几种原因外,还有什么原因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第二节 保险合同1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事故及标的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如实告知理赔时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避免损失扩大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四)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22、 保险合同1232投保人的权利保险条款的知晓权要求履约权解约权4变更权第二节 保险合同1234保险人的义务:保密客户资料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拒付责任要求如实告知并收取保险费检查监督防灾防损第二节 保险合同(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2)在人身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第二节

    23、 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主要是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导致保险标的价值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化等。第二节 保险合同(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而不再继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2)保险合同履行终止。(3)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4)保险合同标

    24、的全部灭失终止。(5)保险合同解约终止。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法律规定投保

    25、人与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 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也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

    26、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4人身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确定人身保险的利益是为了保护谁?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问题1投保人的年龄不实问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问题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对投保年龄不实的处理 被保险人年龄有

    27、误分为在合同范围内的错误与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的错误,在合同范围内的错误可以协商多退少补以维持合同效力,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4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中止,终止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中止合同

    28、效力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为子女购买死亡保险有限额是为了保护谁?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而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29、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5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1)因受益人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

    30、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4)因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为何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呢?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二、财

    31、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让予、破产等。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

    32、灭失,保险利益即消失。财产保险投保人的变更 由于财产可以转让、继承,为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转让、继承后,合同投保人必须变更为新投保人,否则合同无效。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若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对于

    3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三)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34、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额为何不能超过保险价值?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五)重复保险的处理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

    35、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六)保险事故发生后,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七)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

    36、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八)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九)降低费率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有以下两种情况时,保险

    37、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十)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人寿保险以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推荐通过以下网站查找更多案例,了解保险纠纷的判决依据。(1)中国保险报网首页保险超市保险案例。(2)江苏省保险学会网首页消费者服务保险案例。(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页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库。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THANK YOU FOR LISTENING TO NEXT CLASS感谢聆听 下节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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