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登记规则解析暨实务运用新北地政士公会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修正土地登记规则解析暨实务运用新北地政士公会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修正 土地 登记 规则 解析 实务 运用 地政 公会 课件
- 资源描述:
-
1、 主講人:黃主講人:黃 志志 偉偉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中國文化中國文化大學大學講師講師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電話:電話:02-25073887 02-25073887 傳真:傳真:02-2507687402-25076874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2-1182-1號號2 2樓樓 信箱:信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地
2、政士公會 主辦主辦 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2(一一)意義:意義:繼承者,一定親屬間,因一方之死亡,而由他方承受其非專屬性之財產上法律地位之謂。(二二)性質:性質:繼承因法定原因,以自然人死亡為要件而發生財產權移轉之效力,為法律事實而非當事人法律行為所生,繼承法為私法,亦為普通法且具強制性。(三三)特色:特色:徹底廢除宗祧繼承制度,確立男女地位平等,以財產之繼承為主,身分繼承次之,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其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鼓勵勤儉奮鬥、生產儲蓄,並基於親子之情愛,遺產傳其子孫。(四四)資格資格(五五)時效:時效:依實體從舊原則以繼承開始時,適用當時有效之法律申辦
3、登記。繼繼承承1.同時存在之原則。2.須有繼承能力。3.除配偶外,須位居於繼承順序者。4.須不喪失繼承權者。壹、壹、繼承表解繼承表解一、繼承之意義、性質、特色、資格、時效一、繼承之意義、性質、特色、資格、時效 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3二、繼承登記時間之法律適用二、繼承登記時間之法律適用繼承開始之時間與繼承人之繼承順序、應繼分所適用之法律規定不同而產生繼承結果之差異,因法律之制定、增訂、刪除、修正等可區分以下五種適用範圍:(一)繼承開始在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即台灣光復前,應適用當時有效之台灣習慣)。目前坊間有司法通訊雜誌社印行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等有關書籍可供參考。
4、(二)繼承開始在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後至民國74年6月4日民法修正以前者,適用民法修正前民法繼承編有關之規定。(三)繼承開始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則適用修正後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之規定。上列所指繼承開始,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內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固因之而開始,若失蹤人未受死亡之宣告,即無從認其繼承為已開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72號)。(四)繼承開始在民國86年9月27日以後者,則適用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之規定。(五)繼承開始在民國98年6月12日修法生效日起,繼承人如申請法院
5、遺產清算後,繼承人即屬全面概括繼承與限定責任。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4貳、繼承登記應備文件貳、繼承登記應備文件項目項目 名稱名稱 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一)自行檢附(二)地政事務所二繼承系統表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自行檢附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三繼承權拋棄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自行檢附 74年6月4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5項目項目 名稱名稱 法令依
6、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四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法院(一)74年6月4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者檢附。(二)74年6月5日以後發生繼承而合法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者,均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五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第67條自行檢附 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6項目項目 名稱名稱 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六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戶政機關(一)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7、,不得以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代替。(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申請之謄本。七委託書 土地法第37 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自行檢附(一)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二)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7項目項目名稱名稱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八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9 條、第41 條、第44 條、第119 條戶政機關(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二)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0 條、第41 條第2 款、第4 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三)依土地
8、登記規則第41條第4款規定辦理者,應注意是否屬地政士法第21條得簽證之事項。(四)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五)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被授權人代為或同意拋棄或協議遺產分割時,應檢附其印鑑證明。(六)繼承權拋棄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公證者免附。(七)親屬會議同意處分文件,同意者應檢附。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8項目項目名稱名稱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九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第119 條自行檢附(一)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9、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 條國稅稽徵機關(一)繼承開始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者免附,惟應查註無欠税。(二)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並於繳(免)納證明書上加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字樣。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9項目項目名稱名稱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來源來源 備註備註十一遺囑 民法第1187 條、第1189 條自行檢附 遺囑繼承時檢附。十二理由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自行檢附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敍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
10、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0參、台灣光復前遺產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參、台灣光復前遺產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定 一、遺產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一、遺產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 年10 月24 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但依當時之習慣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且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後(民國34 年10月25 日以後)至74 年6 月4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74 年6 月5 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
11、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第13 點)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1(一一)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臺灣光復前(日據時期)之繼承,分家產與私產二種,分別適用不同之繼承順序,所謂家產繼承係指被繼承人因戶主身份喪失戶主權所發生之繼承,所謂私產繼承則指被繼承人以非戶主(家屬)身分死亡者稱之。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計有戶主之死亡、戶主之隱居(自民國24 年4 月5 日以後始有適用)、戶主之國籍喪失、戶主因婚姻或收養之撤銷而離家、有親生男子之單身女戶主,未廢家而入他家為妾等五種情形。(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 點)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
12、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2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1/3()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均得為財產繼承人,其應繼分應相同,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均分繼承。因收養而入他家者或因分戶及其他原因另創一家之男子,既非家屬自不得為法定之財產繼承人。惟寄留於他人戶內者仍有繼承權。但分戶不以分產或別居別炊為要件,其實質已分家並另立生計者,始喪失繼承權。(內政部87 年1 月8 日台內地字第8612917號函)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先,但代襲繼承則為例外。代襲(代位)繼
13、承乃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於戶主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同居一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其順位而為戶主繼承人之謂。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3()指定之財產繼承人指定之財產繼承人無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時,被繼承人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依生前行為指定者,應依當時之戶口規則申報始生效力。其以遺囑指定者,應於遺囑生效後由遺囑執行人依上開戶口規則為指定之申報。(法務部93 年7 月第6 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54頁、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 點)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2/3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4(
14、)選定之財產繼承人選定之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後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未指定繼承人,得由親屬會議選定家產繼承人同時繼為戶主。被選定人之資格,未設任何限制,無論與被繼承人有無親族關係,或為男女,或為尊長,均得被選定為繼承人。經選定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惟被選定人得自由選擇予以承認或拋棄繼承。如被選定人予以承認,則應依戶口規則申請繼承登記。(法務部93 年7 月第6 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59 頁至第463 頁、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 點)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家產繼承之順序(家產即戶主財產)3/3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5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
15、即家屬之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財產)1/4()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不分男女、嫡庶、婚生子、私生子或養子女,亦不問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同住一家,均得繼承私產,其應繼分均相同。如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無論被代襲人之直系男卑親屬或直系女卑親屬均得為代襲繼承。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6()配偶()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始由第2 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夫妾婚姻成立結果,對夫取得準配偶之法律地位,故夫得繼承妾遺產,但妾對於夫之遺產在習慣上無繼承權。(法務部93 年7 月第6 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
16、告第481 頁、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3 點)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財產)2/4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7()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有2人以上之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平均。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私產之繼承順序(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財產)3/4台灣光復前後繼承登記之認識與實務解析-黃志偉18()戶主()戶主無上述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私產。繼承開始時如戶主尚未確定者,嗣後經選定或由於其他事由確定戶主時,該戶主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