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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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共66页。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国际上有许多国际性仲裁机构,并且确立了明确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两种形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已经有了新的仲裁法。第2页,共66页。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1)仲裁协议的作用;(2)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4)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5)中
2、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原则与特点。第3页,共66页。仲裁法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第4页,共66页。第5页,共66页。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第6页,共66页。仲裁与调解调解的异同 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
3、就无法进行;仲裁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2)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第7页,共66页。仲裁与诉讼诉讼的异同 相同之处是两者的处理决定均由第三者独立自主地作出,一般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2)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仲裁的事项与范围都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3)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诉讼当事人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同时,法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与程序等均由法院规定,当事人无权作出变更;在仲裁时,有关仲裁人、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第8页,共66页。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9页,共66
5、页。三、仲裁的特点 仲裁自身的主要特点有三个:(1)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2)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3)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第10页,共66页。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方面的优点或特点: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5.终局性 第11页,共66页。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
6、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第12页,共66页。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有分会。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
7、国性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第13页,共66页。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第14页,共66页。由于联合国没有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non-
8、administered arbitration)。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特点之一是,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人员人选达成协议而影响仲裁的进行。第15页,共66页。(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9、;(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第16页,共66页。有关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如果申请仲裁,则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转交该院秘书处。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规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确认。第17页,共66页。当事人如果申请仲裁,则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转交该院
10、秘书处。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规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确认。第18页,共66页。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仲裁,则仲裁仍然应当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在开始审理案件以前,仲裁员必须就其职责范围(terms of reference)提出一份报告,送交仲裁院批准。裁决必须以书面作成,除经双方当事人明示排除外,还应附具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第19页,共66页。一、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
11、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争议,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第20页,共66页。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的协议。第21页
12、,共66页。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其作用是:(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根据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第22页,共66页。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一项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第23页,共66页。(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关键内容。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有密切的关系。适用不同国家
13、的法律,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不同的解释,对案件的处理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第24页,共66页。中国企业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对仲裁地点主要采取以下三种规定办法:(1)明确地规定在中国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明确地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3)明确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第25页,共66页。(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主持仲裁工作的常设组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性仲裁,第26页,共66页。(三)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与做法,其
14、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与仲裁员规定一套进行仲裁的行为准则,以便在仲裁中有所依循。第27页,共66页。仲裁规则是由各国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的。在国际上,除了各国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外,还有一些国际性与地区性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与国际商会商事仲裁规则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根据该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办理 第28页,共66页。(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这种决定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
15、哪一个阶段作出,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各国的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从理论上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第29页,共66页。根据有关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此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
16、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并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理由。第30页,共66页。归纳起来,该示范法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程序不当。(3)仲裁庭越权。(4)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约定或应当适用的法律不相符。第31页,共66页。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英国和美国法院的判决案例确立了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而不受影响的原则。第32页,共66页。英国和美国法院的判决案例确立了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而不受影响的原则。英国法院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就首先
17、在“赫曼诉达文斯”(Herman v.Darwins)一案中确立这项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普里曼平脱诉法拉特与考克林制造公司”(Prima Paint v.Flood&Conklin Manufacturing Co.)一案的判决中,也确立了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而单独存在的原则 第33页,共66页。五、仲裁条款实例 在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一般都载有仲裁条款。以下是一些合同中的具体的仲裁条款,可供参考。例1:凡因执行本销售确认书所发生的或与本销售确认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18、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例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第34页,共66页。国际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申请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且根据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edings)进行仲裁。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当事人与少数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它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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