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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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法第1页,共24页。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担的一种责任(要素:责任主体、受害者、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1)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担保中是合同双方;产品责任中是卖方或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任何人,请求主体是受到伤害的任何人;(2)性质不同:)性质不同:合同中无合同无责任,且义务可以约定并排除,产品责
2、任不能排除,具有强制性。(3)原因不同:)原因不同:合同责任是因违约,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第2页,共24页。(4)赔偿范围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合同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实际损失、费用及利润,产品责任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二、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第三人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特征:特征: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具有强制性。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的界定、产品的界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美国:美国: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工业处理
3、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第3页,共24页。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斯特拉斯特拉 斯堡公约斯堡公约: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所有的动产(经过加工的除外)中国产品质量法: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分岐: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产品是否限于加工过的。最新发展表明,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对产品概念扩大解释2、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产品责任诉讼关系中的被告。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各国所涉及到主体的内容基本一致。第4页,共24页。包括:生产
4、者(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人)、销售者(出口、进口、批发、零售商)趋势:责任主体越来越广泛;责任主体负有连带责任。3、产品缺陷、产品缺陷(1)什么是缺陷)什么是缺陷美国: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重要的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欧洲: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就存在缺陷。中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的,不符合该标准,第5页,共24页。(2)产品缺陷的分类)产品缺陷的分类(大体依产品的生产及制过程进行分类)设计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上的缺
5、陷原材料上的缺陷: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可以是外表可以内在结构);指示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一些产品本身并无缺陷,但由于使用不当可能出现危险,生产者或销售者还应保证正确使用而作提示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发展着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一般不认为是)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什么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观过错原则?客观损害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现在基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第6页,共24页。5、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不是无限的,否则对责任
6、主体不公平。责任主体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排除产品责任: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制造的产品不是为了销售或为经济目的而进行其它形式的分销;产品投入流通时,据当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产品的缺陷是为了符合政府强制性的规定。6、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这是产品责任法院的立法目的)美国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其它国家按具体情况和法律而定第7页,共24页。第二节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1、疏忽责任理论(、疏忽责任理论(过失责任)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
7、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疏忽责任。受害人以此理论诉讼,需提供证据:被告有疏忽;或没将产品有关事项说清楚;或违反了法律或规章的有关规定;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特点:特点:原告与被告不需有合同关系,但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义务在现代大工业下,受害者举证是因难的,为此在实际诉讼中采取了减轻举证的责任的态度,第8页,共24页。采用“事实自我证明”原则。以修正疏忽责任原则。2、担保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因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明示担保:)明
8、示担保:责任主体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2)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依法产生的担保。具本是:商销性的默示担保: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第9页,共24页。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商品。以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只须证明,产品出厂时已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
9、直接损害。第10页,共24页。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据原告行为的性质,抗辩可分为:1、原告自己的疏忽。、原告自己的疏忽。但在严格责任中,被告以此进行抗辩将受到限制。2、风险的承担。、风险的承担。原告对产品的缺陷及危险有充分的鉴别力,但他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该有缺陷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伤害被告可作为抗辩的理由3、非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产品在使用中扩大用途或使用方法不当,由引造成的损失,生产者可以就该损失并非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进行抗辩。4、特殊敏感性过敏。、特殊敏感性过敏。机体对某引起抗原物质发生特异反应。第11页,共24页。三、损害赔偿三、损害赔偿1、人身伤害、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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