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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贸易法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342199
  • 上传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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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贸易 第三 国际 海上 货物运输 保险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篇 国际贸易交易法引导案例n2002年1月4日,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中福轮船公司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险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

    2、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引导案例n2002年5月25日,“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船舶艏吃水2.90米,艉吃水3.60米,平均吃水3.25米。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不排除船体局部产生

    3、裂缝和屈曲进水,最终导致船舶沉没,事故系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船舶不适航造成的,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中福轮船向上海人保索赔不成,因而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引导案例n根据本案事实提出问题如下:n1.中福轮船对“仲宇”轮是否具有可保利益?n2.该轮沉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保险人能否以除外责任为依据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n3.该轮开航时的情况是否属于船舶不适航?本章学习目标n了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n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形式。n掌握提单相关法律问题及提单有关的国际规则。n掌握我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n理解租船运输合同的类型。n掌握国际海上货物

    4、运输保险法。3.1.1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3.1.2 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运输方式。3.2.1 班轮运输合同形式3.2.2 租船运输合同形式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3.3.1 提单的定义及作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收据课堂讨论3-1 某承运人所承运货物的海运提单记载,有5000包小麦在装货港装船,但在卸货港交货

    5、时发现货物短缺50包。承运人称:原本装运时就少50包,因此不承担短货责任。请问:承运人所述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3-1n原告诉称:2006年7月22日,原告与美国进口公司(被告1)签订金额为5 090.88 美元的采购合同,被告1只支付了30%定金,尚欠3 563.62美元未支付。原告现持有正本提单。被告1在未持有正本海运提单,不具有提取货物权利的情况下,与物流公司(被告2)恶意串通将货物提走。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货物或连带赔偿原告货款损失3 563.62美元和利息损失250美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1辩称:货物

    6、已经收到,之所以没有支付3 563.62美元货款,是因为与原告1之间还存在关于模具的其他纠纷没有解决。被告2辩称:原告认为被告1和自己有恶意串通行为是不存在的,自己没有无单放货,提单也不是自己公司签发的。因此不当作为本案被告。3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 n法院查明:2006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贸易公司签订金额为 5 090.88 美元文具的简式采购合同,双方未签字或者盖章。其后,原告委托被告2代理出运此票货物,并支付给被告2报关费等代理费用人民币 577元。物流公司完成了货运代理事宜,并将提单转交给原告。货物运抵美国洛杉矶后,被告1未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但尚欠货款3 563.

    7、62美元。n请问:原告向被告1和被告2起诉请求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3.3.2 提单的内容3.3.3 有关提单签发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2 2011年10月,中国A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为圣诞礼物,总价款为12万美元,CIF美国纽约,货物装船日期为同年11月5日,不允许转船和分配装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C船代公司订舱,但由于没有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1月27日才将货物全部备妥并装船。A公司为了能够按信用证结汇,向C船代公司出具保函,请求其按11月3日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C船代公司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在圣诞节前运抵纽约港,

    8、遂接收了A公司保函,签发了装船日期为11月3日的提单。然而,载货船舶在挂靠下一装货港时出现事故,致使该轮直到2012年1月2日才抵达纽约港。此时B公司早已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但该批货物早已错过圣诞节而丧失其商业利润。B公司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产生怀疑,遂申请有关部门查阅船舶航海日志,当得知该批货物的真实装船日期是2011年11月27日。于是,美国B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向海事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与C船代公司串谋倒签提单进行欺诈,违背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并承担全部费用。案例分析3-3 2008年7月,案外人华灵工具厂向原告出具货运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涉案

    9、货物从上海至香港的出运业务,委托书载明:请安排8月6日左右的船,托运人为华灵工具厂,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香港RED公司。原告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出具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将涉案货物从上海出运至香港的运输业务委托被告办理,托运单上载明:请配8/6的船。原告对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等项目所作的指示与华灵工具厂的要求一致。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向原告出具了进仓通知书,要求原告将涉案货物于2008年8月3日前送入上海云丰仓储有限公司,预计开航日2008年8月6日。被告就涉案货物又向案外船公司订舱,并向原告出具了提单确认通知书。原告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以被告为抬头、提单号为YFHKG8080013、载

    10、明装船日期为8月6日且盖有电放章的提单。2008年8月11日,被告得知原定航次被取消,并于其后2天内通知了原告。涉案货物由被告退关后,由于原告延误了出运时间,致使华灵工具厂延误了交货期,原告不得不另行委托他人将涉案货物以空运方式运至香港,为此支付空运费用人民币63,517元。另据华灵工具厂与客户的供货协议,内有供应商迟延交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的赔偿条款,故须赔偿采购商50,000美元的损失。华灵工具厂表示,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完全是原告所造成,将追索原告的责任。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出运货物且未及时通知原告货物未装船,导致原告不得已以空运方式将货物运至香港,产生空运费用人民币63,5

    11、17元以及散货陆路运输费用人民币1,2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4,7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过货物抵达时间。被告在得知货物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达目的港后曾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自行改变运输方式,被告没有责任,原告提出的空运费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即使要追究被告迟延交货的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也应该以2倍运费为限。请分析:被告签发提单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被告主张是否合理?3.3.4 提单中有关保函的法律性质3.3.5 有关租船提单的法律问题3.4.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比较 1适用范围的比较

    12、2责任期限 3赔偿限额 4货物范围 5归责原则 6诉讼时效3.4.2鹿特丹规则 1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 2责任人范围的扩大 3承运人责任义务的扩大 4运输单证种类的扩大 5索赔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6对货方相关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 7允许无单放货的规定3.4.3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1规则的适用 2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合同关系 3托运人对货物的控制权 3.4.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传统提单法律的适用 2子提单与书面提单的选择权 3电子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3.5.1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 2收据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3保证避免不合理绕航 3.5.2 承运人的基

    13、本权利1对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2货物留置权 3法定免责权4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权 3.5.3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申报货物 2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3及时收受货物 案例分析3-4n2000年12月,上海某公司(被告)委托某国际运输公司(原告)办理一批至荷兰鹿特丹的货物出运和相关报关手续。原告按约完成了报关业务,并签发了自己的一套运费到付的契约承运人提单交给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该提单托运人一栏注明为“xx贸易公司”、收货人为To Order。货物实际由原告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原告在当地的代理将货物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出,但却没有收货人前来提货。原告先后数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未予

    14、回应。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涉案货物的海运费、目的港仓储费等共计25000美元。被告在诉讼中辩称,被告仅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只存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原告所签发提单的托运人为xx贸易公司”,被告只是xx贸易公司的出口代理。原告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身份起诉被告是错误的,因为双方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n请问:被告关于应由“xx贸易公司”支付运费、目的港仓储费等费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6.1 航次租船合同3.6.2 定期租船合同3.7.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损失补偿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4近因原则案例分析3-5nCTI公司告知义务案n原告

    15、Containe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Inc.(简称CTI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集装箱业务的公司,为了解决该公司与客户经常发生的涉及集装箱损失责任的争执,该公司同意在承租人缴纳额外的费用后,由CTI公司承担本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用。CTI公司就该笔费用分别向Crum&Forster,Lloyds 及Oceanus 投了保。Oceanus认为,原告在向其投保时未向其告知前几年的索赔及保费数据,也没有向其告知在要求Lloyds续保时被拒绝的情况。由于这些“重要情况”原告未告知,被告Oceanus宣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n请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

    16、是否有效?案例分析3-6n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计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每包免赔额为3%。S轮到达Fraser River时,所有稻米都有发热现象,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造成的(海上经历了11级暴风),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一方面损失时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发生货

    17、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由于天气不好使得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的稻米发热,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内。3.7.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7.3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案例分析3-7n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35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货物又遭到部分

    18、损失,损失价值达12000美元。n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案例分析3-8n我国某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布匹100包,按合同规定,我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了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饮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货物中的20包浸有水渍。n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批货物的损失?(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案例分析3-9n我国某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共500箱,CIF香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罐头包装生锈。经查是航行途中,罐头受到海水浸泡所致。n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19、偿该部分损失?(4)一般附加一般附加险险案例分析3-10n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从法国采购3公吨奶酪,价值3万美元。收到海运提单后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无货可提。查明原因后得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暴风雨,奶酪全部被水浸泡,故船方将其全部弃于海中。于是我国该公司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n请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案例分析3-11n我国A公司自烟台港装冷冻黄花鱼50公吨(散装),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英国伦敦港后,经测量及公证处公证,卸货重量为47公吨,失重3公吨。n请问:对于航运途中的3公吨失重损失,投保何种险别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船方是否应对此损失负责赔偿?(5)特别附加险

    20、特别附加险案例分析3-12n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从中东地区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货轮于运输途中恰逢战争被扣。我方在提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n请问: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如果我公司投保的是水渍险附加交货不到险,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6)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案例分析3-13n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向阿根廷出口大米100公吨。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要求加保了罢工险。货物抵达目的港卸至码头后,恰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历时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n请

    21、问: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案例分析3-14n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遇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导致货物无法卸载。不久后,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导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时,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n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给予赔偿?案例分析3-15n一批红茶从天津出口运往釜山,货轮于10月11日抵达釜山港并开始卸货,10月1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n请问:保险责任在什么时候终止?案例分析3-16n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

    22、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n请问:保险公司对该货物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该批货损应如何处理?3.7.3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ICC(A)条款)条款 案例分析3-17n马来西亚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将一批粉状货物采用纸袋包装,通过海上租船方式运输,投保了ICC(A)条款。货交承运人时包装良好,承运人也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

    23、后,发现部分货物的包装破损,货物散落。进口商要求保险人赔偿。n请问:保险人是否会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2)ICC(B)条款)条款 案例分析3-18n货主A的皮货与货主B的烟草载于同一货船上,两批货物都投保了ICC(B)条款。在航行途中,由于遇恶劣天气,海水自甲板浸入货舱将皮革浸湿,烟草由于存放位置较高未遭水浸,但湿损的皮革腐烂后发出的浓重气味使附近舱位的烟草串味。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有近四分之一的烟草丧失了使用价值,于是货主B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n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3)ICC(C)条款)条款 案例分析3-19n某公司出口一批陶瓷,由A、B两轮联运,货物皆投保了ICC(C)条款。运输

    24、途中,A轮遭遇暴风雨,船舶激烈颠簸,船上陶瓷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B轮则与C轮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陶瓷也发生部分损失。n请问:保险人是否应就上述两部分损失给予赔偿?(4)战争险战争险条款条款(5)罢工险条款罢工险条款(6)恶意损害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3.7.4 代位求偿权课堂讨论3-2n英国某公司向巴西出口儿童玩具,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承担由于恶意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货物装上船后,在航行途中,船公司的某个海员故意用刀划开货物的包装,造成一部分玩具掉入海中。货到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n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复习思考题一、判断题n1.凡是承运人加了批注的提单都是不清洁提

    25、单。()n2.海运提单、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都属于物权凭证,均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n3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实际上,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一部分单独海损的责任。()n4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以便得到赔偿。()n5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标的物拥有可保利益,方可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二、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运送该批货物出口,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的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船甲板落入海中灭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

    26、不当,货物未被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在舱内互相积压损坏10件;运输途中船员未给货舱及时通风,导致20件货物因受热而变形,在目的港卸货时由于船上人员卸货不当,使15件货物落入海中。问:承运人应赔偿多少件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A20 B40 C55 D352.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责任;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D.汉堡规则规定了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延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3.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

    27、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4.关于国际货运保险被保险人应在()具有可保利益。A投保时;B保险单签发时;C保险事故发生要求赔偿时;D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5.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

    28、险的责任范围之内?()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的是()A.战争险;B.平安险;C.舱面险;D.一切险;2.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行为;C.未谨慎积载货物;D.货物包装不当;3.深圳甲公司从日本购进线钢4500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由于短途运输和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深圳甲公司凭副本提单加自己

    29、签署的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有哪些是正确的?()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公司交货;B.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C.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某国远洋货轮“亚力山大号”满载货物从A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接收委付;B.拒绝委付;C.先接受委付,后又撤回;D.不予回应;5.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

    30、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四、简答题n1.简要介绍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方式下各自的特点。n2.试述海运提单的作用。n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n4.如何理解和利用保险利益原则?n5.我国海洋运输保险一般保险条款有哪几种主要险别?它们的承保范围有什么不同?五、案例分析题n 1997年2月25日,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尿素合同,约定由晓星公司供给智得公司尿素 28

    31、 000吨,单价200美元吨。依据该合同,1997年3月10日智得公司又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智得公司供给六分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为2108美元吨,价格条件为CIFF0中国防城港,总金额为5 902 400美元。付款条件为需方在1997年3月19日前开出不可撤销远期180天信用证。1997年4月3日,智得公司租用“西来尔”轮将晓星公司供应的 28 000吨尿素运至防城港,然后货物交由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管理(以下简称防城外代),“西来尔”轮开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交由晓星公司收执。货到港后,六分公司委托防城外

    32、代理货报关,防城外代向海关申报并办理了 9000吨尿素的通关手续。4月17日,六分公司、梧州农行分别向防缄外代出具保函,保证尽快提交正本提单,并要求防城外代放行提货。4月18日至7月 19日,防城外代共放行货物9000吨给六分公司。由于六分公司未能开出许可证、银行亦不允许开出信用证,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7月21日,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六分公司)必须保证乙方(晓星公司)的成本,购买价按乙方成本价194美元吨计算,甲方采取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转付给乙方作为尿素货款,并约定了信用证的开证时间、银行及金额的安排,最迟不能超过8月15日前须

    33、全部贴现付清货款;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报关及清关工作,不能错过7月、8月农用尿素销售季节;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执行,一切损失由丙方(智得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由于没有进口许可证,防缄外代无法清关。1997年9月11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超期未报关为由提取变卖了“西来尔”轮所载的19,245.8吨尿素,扣除税款等费用后,于1998年6月12日通知防城外代,要求其通知货物所有人办理退款手续。1998年4月22日,晓星公司将一份正本提单交智得公司转六分公司,以便六分公司向海关办理19 000吨尿素的退款手续。n 同年11月晓星公司将六分公司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是“西来尔”轮货物的提单持有者

    34、,防城外代是该船的船务和货物代理,1997年6月6日防城外代分拆提单提走了9000吨尿素,1997年9月11日海关变卖余下货物,并要求船代公司通知货主,由于防缄外代未及时通知而未果,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其是“西来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海关变卖“西来尔”轮所载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为其所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六分公司确认晓星公司是“西来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所有人,提单项下的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属晓星公司所有。调解书(1998防中法经初字第80号)已生效执行。晓星公司为追索9000吨尿素的货款,曾于1999年6月1日以有仲裁条款的售货合同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n 期间1998年2001年晓星公司每年向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申请扣船令,以保证本案诉讼时效。2001年3月28日,晓星公司以“西来尔”轮货物正本提单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n 请分析,本案中谁是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人?三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是否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晓星公司主张三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提单项下 9000吨尿素的贷款的理由是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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