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课件合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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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 执法 监察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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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培训课件主要内容一、关于国土资源执法巡查二、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关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四、关于违法案件查处中处分建议、移 送、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应注意的问题五、有关执法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六、全市土地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执法巡查 1、巡查的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土所、分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简单地说:巡查即巡回检查,是指用包括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核对批文等相对比较简易的方式,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的检查。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
2、制止、报告和处置。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是指巡查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及时”是指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有效”是指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事实形成或进一步扩大。2、巡查的主体 巡查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市级国土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主要承担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职责;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区国土局的巡查工作主要由各县区执法大队实施
3、。)3、巡查方式分类 目前巡查的方式主要有:从巡查区域分为全区域巡查、重点区域巡查;从巡查内容分为全覆盖巡查(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全部巡查)和专项巡查(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等);从巡查时间分为定期巡查国土所周巡查、县区执法大队月巡查、市支队季巡查和不定期巡巡查(机动巡查);从巡查人员分为本区域巡查和交叉互查。4、巡查的内容 是指可以通过直观发现的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类行为活动,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各类行为活动。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3)占用耕地建
4、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5、巡查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和巡查记录和报告、跟踪监管等六个阶段。(1)巡查准备:在实施巡查工作前,巡查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图件、交通工具,携带巡查工作需要的装备,如通讯工具、GPS、照相摄像等设备。(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实地巡查,对巡查路线周边可以直观发现的拟建、在建、新建成用地项目和矿产资源
5、开发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对发现的在建用地行为,经过询问、索要有关用地审批资料,对合法性进行初步判定,从而发现违法行为。(4)现场处置:巡查人员对经初查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详细询问了解违法的具体情况。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上级报告。(5)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和台帐,并写出全面的巡查报告。特别是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视情况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6)跟踪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跟踪督察监管,看是否停工、
6、是否自行拆除,防止违法事实进一步扩大。6、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方式 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制止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制止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两种方式。对违法行为
7、比较轻微,巡查人员用口头警示方式能够达到制止目的的,可以采用口头制止的方式,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法行为严重,或情节虽然轻微,但经口头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书面方式制止,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同时邀请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到场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留证。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通过内部机构的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避免一边查处、一边办理审批手续情况的发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制止违法行为无效
8、,违法当事人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抄报住建、规划、发改、供水、供电、工商、银行等相关共同责任部门,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发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监管职责,采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多个国土所联合;执法大队与国土所联合;乡、村基层组织与国土所联合等执法形式是制止违法行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充分运用。7、巡查报告制度 2010年1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
9、号),要求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制度。巡查报告制度包括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三种报告。(1)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结果。(2)专项报告是指县区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3)定期报告是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10、。如:市支队每季度督查巡查结束后,都要向市局上报督查巡查报告,同时下发督查巡查通报。2014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们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8、巡查人员那些行为履职不到位要承担责任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1)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2)巡查时在巡查路线周边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或者制止不力、走过场,默许违法行为任其发生的。(4)应当抄报报告而未抄报报告的,或者报告不及时,造成违法事实扩大的。(5)巡查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贻误工作的。9、目前执法巡查方面好的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长期巡查实践中,各县区结合实际,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管理方式;在建设用地高发期和特殊时期“日巡查”;对未建成的高度在1米左右的违法建筑现场拆除的办法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应该继续完善和执行。镇原县国土所巡查记录内容
12、全面、详细,在前段省厅专项督察中受到好评。目前执法寻方面存在的问题:(1)巡查不及时、不到位,违法行为发现难,主要发生在比较偏远塬边咀梢,农宅比较密集的地方,乱修乱建不容易发现。(2)制止手段单一,往往制而不止,形成违法行为制止难。(3)报告制度落实不够。特别是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行为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4)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监管职能缺失。(5)巡查记录过于简单、不全面,不能准确反映巡查情况。如:个别国土所巡查记录中关于“巡查区域”只记录某公路沿线、某某乡。这样的记录,给人感觉就是,每次巡查只是在公路沿线,而没有深入到腹地塬边。有的所巡查记录“发现有一群众建房,现场进行了制止
13、”,没有填写建房人的姓名、所在村、组,占地面积,建设现状、采取的措施等信息。(6)无后续监管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般都记录了第一次制止的情况,无后续监管的情况记录,不明白该违法行为到底是否得到彻底制止。二、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14、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责令履行类 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
15、(第75条)等几个类型。没收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二是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
16、定,对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
17、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并处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各项罚款额度进行了细化。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
18、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甘国土资发2012209号)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15号令有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 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
19、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三、关于违法案件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于5月7日发布,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和违反矿产资源发挥处罚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执法监察中的一些问题,修改晚上而成,上面,市局韩科长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下面我就案件查处中具体的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交流学习。(一)违法案件查处的总体要求 违法案件查处的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到位”。事实清楚是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目的、用地位置、地类
20、、面积、权属、审批、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要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是指取得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各种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定性准确是指要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案件作出准确定性;依据正确是指要求明确根据哪条法律规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理;程序合法是指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到位是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闲置处罚决定,向纪检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二)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违法案件查处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案件查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关系到土地执法行为的有效性问题。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办案程序需要
21、经历以下几个程序:1、受理(管辖)受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案情的活动。受理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1)上级交办;(2)其他部门移送;(3)群众举报;(4)巡查发现;(5)卫片发现。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根据审核情况,一般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2、立案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查处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
22、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立案的程序是:(1)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3)向有关科室(股室)或单位发出函告或通知,停止办理该宗用地有关的审批、登记发证等事项。(4)立案处理的属重大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
23、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调查取证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调查取证工作开始前,要根据案件来源,认真分析相关资料,对调查工作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例举出详细的调查提纲。对于需要了解的具体问题,要逐一列出,包括查阅哪些资料、找哪些人谈话、需要问什么问题、需要提取哪些证据等,确保案件查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出现疏漏。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方面:(1)调查的内容
24、。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经过、后果及其他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2)证据的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3)取证方式和方法。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心理状态,分析证人能否提供真实情况,会不会对其进行调查做好反调查取证的准备,或毁灭、藏匿证据。对于一些敏感的决定案件违法性质的书证的收集,既要合法,又要讲究策略。一般来讲,书证掌握在案件当事人的手里,如土地
25、买卖(租赁)协议、转让(租赁)费收据等,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提交,对这类证据一定要耐心细致。收集书证时尽量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经调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由被调查人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签署提供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提供日期。对当事人陈述,在取证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拒绝询问或拒绝签字等情况时,要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尽可能收集其他可用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先行登记保存。(4)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收集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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