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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贸易的保险条款(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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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 保险条款 精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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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第6章章 国际贸易的保险国际贸易的保险条款条款【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结合不同贸易术语的相互转换,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能综合运用所学的货运保险知识(如保险的原则、损失、险别责任范围、索赔等)进行案例分析熟悉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6.1 保险的概念及原则保险的概念及原则6.1.1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将保险的概念界定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2、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2.保险的种类保险的种类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本章介绍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每笔交易都要办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3.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就是被保险人(the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或称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3、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6.1.26.1.2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1.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

    4、est)、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将据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无必须将据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无保留地告知对

    5、方,以便保险人能在真实的保留地告知对方,以便保险人能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基础上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人应当如实告知。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近因近因(Proximate Cl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

    6、以上的原因时,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重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的、最重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

    7、人的损失,所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获得额外利益。6.2 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陆上运输(包括铁路和公路)、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与此相适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6.2.1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

    8、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分为两类: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1.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Perils of the Sea)。)。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它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按照我国海洋

    9、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倾覆、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2.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1)一般外来风险(UsualExtraneousRisks)。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如,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渗漏、淡水雨淋、碰损、破碎、钩损、锈损、玷污、混杂、串味、受潮受热、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等一般外来原因所

    10、引起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ExtraneousRisks)。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社会动荡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拒收、没收、交货不到等。海上货运保险可承保上述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须在保险单中具体列明所承保的风险。6.2.2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1.海上损失海上损失和费用和费用海上损失(SeaAverage)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

    11、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按照全损损失情况的不同,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如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一定时间(例如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视为实际全损。被保险货物在遭到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

    12、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2)部分损失(PartialLoss)。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1 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船方所采取

    13、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做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不是船舶营运所需的正常支出;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与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3)费用。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1)施救费用(Sue

    14、and Labour Expenses)。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2.2.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后者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6.3 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

    15、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6.3.16.3.1基本险别基本险别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1.1.平安险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

    16、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17、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2.水渍险水渍险(WithAverage或WithParticularAverage,WA或WPA)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可见,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大于平安险。3.3.一切险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一切险的

    18、承保责任范围最大。6.3.26.3.2附加险附加险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1.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包括下列11种险别:(1)碰损、破碎险(ClashandBreak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2)串味险(TaintofOdour)。承保被保险的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3)淡水雨淋

    19、险(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造成的损失。(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5)短量险(Short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6)渗漏险(Leak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andConta

    20、mination)。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玷污所造成的损失。(8)钩损险(Hook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并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9)受潮受热险(SweatandHeat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变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10)锈损险(Rust)。对被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玷污等损失。此外,

    21、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中的一种或数种险别。但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于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2.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以下8种:(1)战争险(WarRisks)(2)罢工险(StrikeRisks)(3)舱面险(onDeck)(4)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6

    22、)拒收险(Rejection)(7)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ExtensionClause,FREC一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被保险人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别。6.3.3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还有专门适用于海运冷藏货物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运散装桐油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以及活牲畜、家禽运输的保险。这三种保险均

    23、属基本险性质。6.3.4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1.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理。其内容是: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

    24、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到非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在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2.2.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1)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按照国际惯例,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2)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如货物运输已投保战争险,加保罢工险一般无须加缴保险费。6.3.56.3.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除外责任(Exclusions)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还能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责任的作用。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有

    25、下列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引起的损失;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6.4 6.4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凡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或船舶,一般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但也接受国外客户或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要求使用的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

    26、rgo Clause,简称I.C.C.)。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经多次修订,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办理海上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是198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保险条款。其中3种为主险,即: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CC(C)。另外3种为附加险,即: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War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Strike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DamageClauses)。6.4.26

    27、.4.2协会货物条款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协会货物条款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1.1.ICC(A)条款的承保范围条款的承保范围ICC(A)条款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在该条款中其承保范围最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一一列出,故采用列出“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除外责任外,其余风险损失均予负责。2.2.ICC(B)条款的承保范围条款的承保范围ICC(B)条款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条款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3.3.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条款的承保范围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比ICC(B)条

    28、款小,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ICC(B)中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雷电、火山爆发等)和非重大意外事故(如装卸过程中的整件灭失等)的风险。具体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6.4.36.4.3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6.5 6.5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6.5.16.5.1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TransportationC

    29、argoInsuranceClauses)的规定,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附加险,陆上(例如,火车)运输货物战争险。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

    30、ll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除承担上述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上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陆上运输货物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6.5.26.5.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Clauses)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31、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不同的是: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

    32、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6.6 6.6 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时,需填写保险单据、选择适当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如发生货损货差还需向相关方进行索赔。6.6.16.6.1投保业务手续投保业务手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称为投保单或投保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1)被保险人;(2)保险货物项目、标记、包装及数量;(3)保险金额;(4)装运工具、起讫地、开航日期

    33、;(5)投保险别;(6)投保日期;(7)投保人签章。同时,投保还要及时,以防漏保。6.6.26.6.2保险单据保险单据 投保时要填开保险单据,保险单据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1.1.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2.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3.3.联合凭证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4.4.预约保单预约保单(Open Policy)5.5.

    34、批单批单(Endorsement)6.6.36.6.3投保险别的选择投保险别的选择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保险险别为基础的。在不同险别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被保险货物在遭受风险损失时可能获得的补偿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所以,投保时应选择适当的险别,以保证货物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并节省保费开支。选择什么险别,应视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而定。一般需考虑下列因素:1.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的性质和特点2.2.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包装3.3.运输路线及港口情况运输路线及港口情况4.4.货物的残损规律货物的残损规律 5.5.国际上政治局势、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上政治局势、经济形势

    35、的变化 6.6.46.6.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1.1.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计算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计算 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在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我国海商法第220条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投保人投保运输货物保险时,一般应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从买方的进口成本看,除去商品的货价外,还须包括运费

    36、和保险费,即以CIF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但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营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仍然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4条f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之金额加10,”INCOTERMS2000对CIF,CIP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之A3款规定:“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币制。”即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

    37、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当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地区进口价格与当地市场之间不同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保险金额的计算见公式(6-1):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6-1)以CIF发票金额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这表明不仅货物本身而且包括运费和保险费都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在发生损失时应该获得赔偿。因此,对CFR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先把CFR变成CIF,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以CFR为基础换算为

    38、CIF时,可用公式(6-2)计算:CFR(或CPT)价CIF(或CIP)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6-2)2.2.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被保险人投保时须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的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不论进口还是出口,都是根据费率表按保险金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6-3):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6-3)若按CIF或CIP加成投保,公式(6-3)则转化为公式(6-4):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6-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

    39、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物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公吨,保险金额36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做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505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公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

    40、做检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点:一、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入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二、请找出损失的责任方;三、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分析分析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入或其它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共同海

    41、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构成条件为: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4.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从本案案情看,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

    42、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计算题计算题 1 某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箱美元纽约。国外要求改报纽约,并给予佣金,设保险费率为.05%,按发票金额的投保,应报多少美元?答案答案CFR=CIF(1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50(1-1.05%110%)=49.42美元 CFR净价49.42CFRC5%=_=_ 1-佣金率1-5%=52.02美元计算题计算题 2 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发票金额为,英镑,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险别为水渍险,保险费率为,现客户要求改报价,如我方同意,为不影响收汇,应报价为多少?答案答案CFR=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45,500(1-0.5%110%)

    43、=45,249.75英镑计算题计算题 3 某货物原报价为每公吨USD1250CIFC2%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3%纽约价。查原报价保险为水渍险附加淡水雨淋险,其费率分别为2.4%和0.1%,按CIF价加一成投保。试求CFRC3%纽约价。(保留两位小数)答案答案CFR净价=CIF-佣金-保险费=1250-12502%-(1250-12502%)110%(2.4%+0.1%)=1215.38CFRC3%=1215.38/(1-3%)=1252.976.6.56.6.5保险索赔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1.1.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2.2.保留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保留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3.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4.4.备妥索赔单证,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备妥索赔单证,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赔。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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