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一般原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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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商法学第1页,共56页。第一节 商法概述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第三节 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第2页,共56页。本章要点本章要点1.把握商法的基础概念与调整对象,深刻理解商法的原则以及商法的历史变迁,领会商法的时代精神与伦理导向。2.了解当代商法的体系,把握商法的理论框架与价值内涵,区分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第3页,共56页。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三、商法的原则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第4页,共56页。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特点:1.商法是商人法。所谓商人法,是指专门规范商事主体地位、组织及营业的法律。2.商法是私法。商法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既要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又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3.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又分为商事普通法和商事特别法。第5页,共56页。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的主体。商事主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2
3、.商事关系的客体。商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又包括营业或者营业资产等,还可以包括其他权利或利益。3.商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既要遵从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第6页,共56页。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商和商事商人商行为营业营利 事业1.商和商事2.商人3.商行为4.营利事业5.营业第7页,共56页。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事
4、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在我国商法学上,“商”在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在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是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务。“商事”具有“民事”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的下位概念,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人或企业,商事活动具有营利特征。在商法对商事活动有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商事习惯;商事习惯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第8页,共56页。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相应地,商
5、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其次,商人最初是“买卖商”或“商贩”,现在已发展到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商人。在商法史上,买卖是最主要的商业形式,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运输、仓储、信贷、代理等逐渐从买卖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商业形式。最后,商人最初与“士”“农”和“工”相对应,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社会阶层。随着近代私法之平等原则的建立,商人逐渐褪去了社会阶层的色彩,转而主要是指一种职业,即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第9页,共56页。3.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首先,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根据商事登记法规定,商人
6、有义务办理商事登记;凡登记为商人者,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商行为。未办理商事登记而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应当推定为商人。其次,商行为限于营利事业范围内的行为。凡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业,为营利事业,如以公司形式经营工厂。反之,为非营利事业。商人是否将所得利益分配给投资者,不是商行为的认定标准。最后,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凡属于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并产生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凡属于其他行为者,不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的,依法将产生法定效果。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第10页,共56页。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营利的认定,
7、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仍可归为营利事业。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第11页,共56页。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
8、业和客观营业。营业转让或营业让与 所谓营业转让或让与,是指商人将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营业转让或让与既是标的之转让,也与让与行为有关,属于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的结合体。二、商法的基础概念(一)商法的基础概念主观营业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客观营业指营业所依赖的财产或者资产,属于法律关系之客体的范畴,也可称为营业资产。客观营业,不以有体物为限,凡是商人从事营业所依赖的财产或财产有机体,均属于客观营业。第12页,共56页。(二)商法基础概念的发展1.商法基础概念的意义 首先,商法基
9、础概念可以整合具体的商法术语和范畴。其次,商法基础概念有助于集中表达商法的独特性。最后,商法基础概念是促进民法发展的重要力量。2.商法基础概念的变化和生成 古代和近代商法主要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体系,反映了商法的交易法地位,适应了对简单商品交易关系的调整需求。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不断介入、干预交易关系,债法统一化趋势日渐明显。随着商法地位的改变及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转型,近代商法的概念体系必然面临概念转型和重构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和经营者概念进入现代商法;另一方面,营业概念的地位提升。二、商法的基础概念第13页,共56页。三、商法的原则(一)商法原则的含义和地位1.商法原则与商法功能、商法
10、价值 商法原则、商法功能和商法价值是性质相异、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概念。商法原则虽然具有抽象性,却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裁判者可以援引并作出裁判。商法的功能、商法价值是重要的、抽象的,但不具有裁判上的意义,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第14页,共56页。2.商法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在“总则”中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在“基本规定”中也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商法学在确立商法原则时,既要尊重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又要体
11、现商法和商事关系的特殊性,以平衡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特殊原则之间的关系,以减少冲突和对立。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既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也应尊重商法的独有规律性和特殊原则。商法是基于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法律领域,在提炼商法原则时,不应照搬民法基本原则,而应当依据商事主体的特定地位,形成商法的特殊原则,可以将经营自由、平等交换、企业维持、交易便捷和企业守法作为商法原则。三、商法的原则(一)商法原则的含义和地位第15页,共56页。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
12、种经营活动的自由。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三、商法的原则(二)经营自由原则法定限制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第16页,共56页。平等交换,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营业或财产交易中,应当基于等价交换而确定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商事主体
13、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除非商事主体明确放弃对价,否则,商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对方商事主体支付对价,应当推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商事主体在营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在营业中遭受他人损害的,应当参考所受损害的情况予以补偿。三、商法的原则(三)平等交换原则第17页,共56页。(四)企业维持原则企业组织包括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可以纳入企业之列。通常而言,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组织程度较低,公司和合伙是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结合了多种生产要素,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状况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企
14、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有赖于良好的企业制度。健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已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企业维持既是旨在维持企业存续、稳定、协调和发展的商法原则,也是在该原则支配下形成的一整套商法制度和规则。三、商法的原则第18页,共56页。1.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独资、合伙或公司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独资、合伙和公司企业直接承受诉讼胜败的后果,投资者、合伙人和股东间接承受诉讼胜败的结果,以保持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债务,应当以公司资产予以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或认缴股份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企业资产清偿,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5、企业设立存在瑕疵的,或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不宜轻易否定企业的主体地位。三、商法的原则(四)企业维持原则第19页,共56页。2.资本充实规则 资本充实也称资本维持,主要是适用于公司的一项资本规则,同时对其他形态企业也具有意义,它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尽力保持与其营业相适应的实际资产,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存续。在公司运行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公司不得非法减资,公司必须遵守“无盈不分”的原则,公司必须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公积金等。独资和合伙企业虽然无需遵守公司法的严格限制,但仍应秉持资本充实的原则。三、商法的
16、原则(四)企业维持原则第20页,共56页。3.盈利分配规则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三、商法的原则(四)企业维持原则第21页,共56页。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
17、业与相关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连锁反应。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三、商法的原则(四)企业维持原则第22页,共56页。(五)交易便捷原则 传统商法源于商人习惯法,强调商业活动的效率价值。近代和现代商法主要采用制定法的形式,但仍然强调交易的和效率价值。交易便捷原则的核心是减少繁琐的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1.形式自由 商法重视效率价值,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上的要求较低。2.权利外观 商法承认权利外观表象在权利认定上的优先效力。3.短期时效 对于商事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
18、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商人或企业约定了较短的质量检验期限,应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予以认可。三、商法的原则第23页,共56页。(六)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在秉持交易便捷原则的同时,为了增强交易的确定性,也应当贯彻交易安全的原则。1.公示主义 商人或企业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众进行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晓。2.强制主义 国家采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的某些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3.加重责任 商法上的加重责任包括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此外还涉及社会责任。三、商法的原则第24页,共56页。(七)守法经营原则 企业守法经营,指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经营的商法规定并履
19、行其他特殊义务。既包括承担私法义务,也包括承担公法义务。1.有关商业登记的义务 任何人从事商事活动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必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2.有关会计账簿的义务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和会计账簿。3.有关经营活动的特殊义务 为了维持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企业既要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还要承担保护消费者的特殊义务。三、商法的原则第25页,共56页。夏商西周时代春秋战国及至明清民国新中国建立 早在夏商西周时代,我国出现了商人阶层以及了小商人和合伙等商人形式。在当时,契约形式主要包括以物易物、买卖、借贷、雇佣、合伙等,甚至出现了财货交易的市场及对应的市场
20、管理制度。自春秋战国及至明清时代,古代律法均有涉及商的内容。尤其是宋刑统新增了民商事律条、令、敕,对行为能力、所有权、债负、死商钱物、典卖倚当、负债出举、不当得利等,均有具体规定。宋代市舶条法专门规范海外贸易,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大量商法判例。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一)中国商法的产生和变迁第26页,共56页。及至清朝,古代商法进入转型期:在商人组织上,不仅延续了从前的小商人和合伙,还出现了行会、会馆和工商业公所和公司等商人形式。随着商业的繁荣,出现了新型营业,从票号发展到商业银行;商业税收制度逐渐完善,主要有关税、货物税、矿税、酒税、牙税、当税和契税等。在海外贸易上,从最初的海禁,到后
21、来设立海关并允许设立洋商行,再到制定外商在华经商及限制海外贸易的规则,形成了当时的商法体系。及至清末,我国实行变法新政,在参考德国和日本商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和公司律等,标志着古代商法向近代商法的转型。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一)中国商法的产生和变迁第27页,共56页。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一)中国商法的产生和变迁民国时期商法最初是继受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成果,相继颁布商人通则公司条例商业注册规则和证券交易所法,再于1929年颁布票据法和保险法,并于1935年颁布破产法,最终形成了民商合一的商法体例。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集中规定了独资、合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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