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总复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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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总复习国际私法总复习考试题型考试题型一、单选一、单选 30分(分(30题题1分)分)二、多选二、多选 10分(分(5题题2分)分)三、简答三、简答 24分(分(4题题6分)分)四、论述四、论述 12分(分(1题题12分)分)五、案例五、案例 24分(分(2题题12分)分)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 总论总论 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四章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第五章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主体主体 第六章第六章 自然人自然人 第七章第七章 法法 人
2、人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第九章 财产权财产权 第十章第十章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遗嘱与继承 程序程序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考点【考点1】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
3、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涉外”指涉外指涉外法域法域,法域指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法域指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应从广义上理解,实际上指应从广义上理解,实际上指民商事关系民商事关系,包括,包括各种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各种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破产关系、信托关系、知识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破产关系、信托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及劳动关系等。产权关系及劳动关系等。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主体、客体、法律事实 其中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其中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考点【考点2】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概念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
4、各国立法不同,且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考点【考点3】法律冲突的类型】法律冲突的类型 1.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前南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前南斯拉夫、波兰)斯拉夫、波兰)2.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3.时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考点【考点4】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考点【考点5】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以解决,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同时包括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考点【考点6】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 国际
6、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现在国内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现在国内立法是立法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最主要最主要的渊源。的渊源。2.国内判例国内判例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1)英国戴西冲突法论英国戴西冲突法论 (2)美国比尔冲突法重述美国比尔冲突法重述 (3)美国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美国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辅助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辅助的渊源。中国不承认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3.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 任意性任意性:只有经国家认可,且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只有
7、经国家认可,且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考点【考点1】几个重要的国内立法】几个重要的国内立法 世界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世界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唐朝的永徽唐朝的永徽律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相犯者,以法律论。”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1756年年巴伐利亚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和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年普鲁士法典;对以;对以后国际私法产生更大影响的是后国际私法产生更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年法国民法典典。法国民法典的特
8、征:法国民法典的特征:1.在属人法方面,最先采用在属人法方面,最先采用国籍国籍为连结点。为连结点。2.采用采用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3.采用采用分散立法分散立法模式。模式。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历史【考点【考点2】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巴托鲁斯 主要观点:主要观点:1.抓住了法律的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域内、域外效力 2.把法律分为把法律分为“物法物法”和和“人法人法”(1)物法物法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因此无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因此无域外效力。域外效力。(2)人法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因此有可以随人之
9、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因此有域外效力。域外效力。评价:评价:1.反对过去封建主义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反对过去封建主义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一条属人主义路线。提出一条属人主义路线。2.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是关于物和纯粹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是关于物和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关于人的法则。【考点【考点3】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法国的法则区别分为两派:法国的法则区别分为两派:1.以以杜摩兰杜摩兰为代表为代表 最先最先提出提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原则,认为,认为契约关系应适契约关系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以以达让特莱达让特莱为代表为
10、代表 绝对的属地主义绝对的属地主义,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处与当地法则的控制之下。行为都处与当地法则的控制之下。除了除了人法、物法人法、物法外,还提出外,还提出“混合法混合法”的概念。的概念。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更接近于物法。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更接近于物法。【考点【考点4】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代表人物:代表人物:胡伯胡伯 主要观点主要观点(三原则):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
11、时居住的人,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们在内国境内保持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利益。评价:评价:将国际私法纳入将国际私法纳入国家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承认还是不承的轨道。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完全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取决于各
12、国的主权主权考虑。考虑。【考点【考点5】萨维尼的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代表人物:萨维尼萨维尼,被称为,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主要观点:1.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2.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指出各种法律关系的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指出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本座本座”是指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最重要联系的地点。是指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最重要联系的地点。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的住所 物权关系物权关系物之所在地物之所在地 债权关系债权关系履行地履行地 继承关系
13、继承关系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 评价:评价: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的新路子。【考点【考点6】英国的既得权说英国的既得权说 代表人物:代表人物:戴西戴西 主要观点:主要观点:1.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2.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如果承
14、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文法、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文法、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3.既得权利性质的判定依据既得权利性质的判定依据 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 4.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考点【考点1】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范围范围+准据法准据法 连结点(连结因素)连结点(连结因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法”是一条冲突
15、规范是一条冲突规范 范围范围 准据法(系属)准据法(系属)“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三章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考点【考点2】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如:例如:“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16、内所为,适用我国我国法律法律”。2.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最常见)(最常见)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规定一个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规定一个连结点。结点。例如: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法”。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必须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例如:例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本国法及及法院地法院地法法均有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
17、据法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无主次先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无主次先后之分。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有主次先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有主次先后之分。之分。我国现行冲突规范类型分析我国现行冲突规范类型分析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44条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26条条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18、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45条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考点【考点3】识】识 别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法律观点或或法律概念法律概念,对有,对有关事实的性质做出关事实的性质做
19、出“定性定性”或或“分类分类”,将其归,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解决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识别是解决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前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国法学家巴丁巴丁提出的。提出的。【考点【考点1】反】反 致致 1.狭义的反致狭义的反致 2.转致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 4.双重反致(只有英国采用)双重反致(只有英国采用)第四章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甲国甲国乙国乙国乙国乙国甲国甲
20、国丙国丙国乙国乙国甲国甲国丙国丙国【考点【考点2】先决问题】先决问题 例如:某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子例如:某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子主张继承该项动产,向英国法院起诉。主张继承该项动产,向英国法院起诉。主要问题:该动产的继承问题主要问题:该动产的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是不是合法妻子先决问题:是不是合法妻子 注意: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注意: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考点【考点3】法律规避】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欺诈,是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
21、一种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脱法行为。我国规定我国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考点【考点4】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 我国规定我国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 途径查明:途径查明:1.1.由由当事人当事人提供;提供;2.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由与我国订立
22、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提供;提供;3.3.由由我国驻该国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使领馆提供;提供;4.4.由由该国驻我国该国驻我国使馆使馆提供;提供;5.5.由由中外法律专家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考点【考点5】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适用 “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即加以适用,即 “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考点【考点6】公共秩序】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制度可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是保护本国利益公共秩序制度可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是保护本国利益不
23、受侵犯的不受侵犯的“安全阀安全阀”。主观说主观说 客观说(即结果说)客观说(即结果说)各国普遍采用各国普遍采用 立法方式立法方式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直接适用内国法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直接适用内国法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如果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如果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则不采用外国法则不采用外国法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各国普遍采用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各国普遍采用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50150条规定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外国法律国法律或者或者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社会公共利
24、益会公共利益。”【考点【考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 3.歧视待遇(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差别待遇)4.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5.互惠待遇互惠待遇【考点【考点2】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规定: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或者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规定:我国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
25、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定居国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住所地国法。国法。第五、六、七章第五、六、七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的主体【考点【考点3】住所冲突的解决】住所冲突的解决 我国我国规定规定:1.公民以他的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视为住所。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的住所为住所。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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