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法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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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结算法国际结算法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结算方式应用:第二节:国际结算工具 1、在谈判中,对卖方(买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什么?2、出口商如何防范收汇风险?3、买卖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时,背书后的受让第三人能否 要求付款人付款?4、票据丢失怎么办?卖方卖方 先付款,后生产付款后发货预付部分款(交定金),再发货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发货,后支付部分款收货检验付款收货转售后付款序:在谈判中,对卖方(买方)最有利付款方式是什么序:在谈判中,对卖方(买方)最有利付款方式是什么?买方买方(一)汇付方式 汇款人(买方)(银行/邮局)收款人(卖方)付款人一、国际结算方式一、国际结算方式(二)托收方式 委托
2、收款人-(受托银行/其他)付款人(三)信用证 受益人(卖方)银行D/P,D/AL/C 1、汇付:国内法:如中国:邮政法、支付结算办法 2、托收: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国内法:如中国 3、信用证: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惯例(UCP500)国内法:中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信用证”二、有关法律:二、有关法律:卖方 买方 开证银行议付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申请书ApplicationForm)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种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受益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关系L/C
3、代理关系三、信用证三、信用证一、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一、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视开立的信用证的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视开立的信用证的种类的不同而定种类的不同而定三、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三、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四、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五、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关系五、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关系(一)信用证有关方法律关系(一)信用证
4、有关方法律关系 2019年8月,我国广州某公司(买方)与英国某公司(卖方)订立了CIF广州的进口合同,装运期为10月份,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广州某银行(开证行)根据的买方申请,向卖方开出了规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委托伦敦的一家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卖方于2019年10月15日装运货物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卖方议付了货款。与此同时,载货轮船驶离装运港20天后,在马六甲海峡海域货船连同货物被海盗打劫。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被海盗打劫的消息,便指示其开证行以收不到货物为由拒付货
5、款。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开证行能否行使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案例2019年1月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买方必须于3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过丙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在甲公司着手准备装货之际,得知乙公司破产。这时甲公司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出口公司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提供了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公司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
6、付款的义务,银行不能以买方破产为由对抗出口公司。最后甲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甲公司安排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顺利从开证行得到了货款。分析指导分析指导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供的一种付款保证。开证申请人没有清偿能力、破产或无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仍需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东山支行(议付行)被告:经贸公司(卖方)1994年9月26日、12月20日被告填制客户交单联系单,将单证(开证行香港恒生银行)交给原告,要求办理议付收汇结汇业务。原告审单发现不符点,并记录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随后编制“索偿书”向开证行寄单要求付款。1994年10月7日、12月30日
7、被告又口头提出将五份单据办理成“出口押汇”,原告同意,办理了上述单证押汇贷款,共1 016 163元。2019年1月6日、6月6日,开证行因单证不符退回所有单证。买卖方协商签定协议,香港买方同意付款。2019年原告把进口商支付的385822港元扣作还押汇贷款。被告还欠544176港元。原告多次要款无果,诉到法院。问:本案该如何处理?L/C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的附条件的付款合同 1、独立于买卖合同 (只问L/C,不问合同;只问单据,不问货物)英美判例:1958年 Hamtch malsa V.British Tnex Indu Stries Ltd 银行不能因卖方根本性违约解除了合同,而拒付
8、汇票。(二)信用证法律性质(二)信用证法律性质 案例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进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买方必须于6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6月25日,卖方收到买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由于台风的关系,卖方延至8月初才装运,8月10日卖方制作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遭银行拒绝,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1: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 UCP500:“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
9、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卖方(1)通过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延长装运期,才能顺利收回货款。(2)卖方可向船公司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使单证表面一致。但采取该做法必须谨慎。我国广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某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00万德国马克。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广州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
10、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题问题(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2:独立买卖合同的例外(欺诈):独立买卖合同的例外(欺诈)2、附条件单据买卖: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严格相符判例:1926年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Wson Partners Ltd 信用证要求提交专家们(experts)出具的品质证书,卖方提交了一名专家(one expert)出具的专家证书,银
11、行没有拒付,买方拒绝赎单。银行起诉。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类似类似 信用证 单据 台湾:Certificate of Net Weight Weight List 英 Grounds Nuts Peanuts 1、并不是单证之间完完全全都一样。UCP500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2、对货物的描述。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3、应在合理时间内拒绝接受的单证不符的单据。UCP500规定:对开证行、保兑行或者代其行事的
12、指定银行,应于自收到单据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拒收或者接受单据。资料卡:单证一致原则应注意问题资料卡:单证一致原则应注意问题 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有对信用证欺诈及补救办法的成文法规定。此外,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以及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美国统一商
13、法典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禁止开证行对有欺诈的信用证付款。我国法律也规定(1)买方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买方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1)开立假信用证(2)开立“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暂不生效条款和各种限制性条款。(2)卖方卖方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1)基本原则:UCP500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3、银行责任、银行责任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
14、或者单据在传送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者任何电信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者其他错误的,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解释或翻译上的错误,也不负责,并保留转递信用证条款而不翻译的权利。3、银行对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包装、交货、价格,或者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诚信及疏忽,偿付能力或者资信情况,也不负责。5、银行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2
15、)银行责任的免除)银行责任的免除UCP500即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银行界希望建立一种能够快速、经济、权威地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信用证纠纷的要求而出台的新规则,它由国际商会属下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负责拟订,并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的实施为国际商界有效解决信用证纠纷又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令人遗憾的是的独特解决机制并没有引起国内银行界、外贸界、法律界的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对作概要的介绍,以期引起有关各界的重视。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中规定,该规则适用于解决有关下列事项的任何纠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具的跟单信用证;对和或(跟
16、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的适用;二、规则的运作程序 拟通过规则解决的信用证争议应提交至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的国际专家中心解决。程序的开始应由争议方向国际专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声明正式请求中心依据规则出具决定。根据规则第条的规定,申请可以由争议的一方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几方或争议各方共同提交一份申请。三、决定的做出 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委员会”)保有的专家名单中聘请三名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由中心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在收到申请人缴来的标准费用后,中心应将其收到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交给专家小组,由其依据规则出具意
17、见。程序以按件收费为主,每件争议的标准收费是固定的。信用证金额在万美金以下的争议,中心只收取统一的标准收费美金;争议的信用证金额在万美金以上的,中心可以根据争议的复杂程度,自主决定在标准收费之外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但该附加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美金,即总收费以一万美金为最高限。同样因为的书面审理制度,程序中除必要的邮寄费用外,亦不会产生其他额外费用。这种相对固定的费用可以让当事人对争议成本有较好的预见性,而对信用证金额大的争议来说,以一万美金为限的收费显然是不高的。最后,决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参考借鉴作用。决定虽只属于专家解释而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由于做出该决定的机构本身就是信用证领域国际规则的制
18、订者,其在专业或行业领域内的决定性地位使其解释具有了显而易见的权威性,所以通常都会被当事人遵照执行。上海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了一份美元的售货合同,公司为出口商。嗣后,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同年月日,受益人为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汇票类别为即期,受款人为香港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出票人为公司。年月日,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该行同意后于次日向公司发放贷款万美元。期间,根据开证人申请,开证行曾先后次向银行发出份电传,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次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指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通知受益人,上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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