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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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为加强对部门权力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手册。一、总体要求编制权力清单,主要是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将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编制权力清单的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
2、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三是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权力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三、行政职权的分类和梳理口径梳理行政职权,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等9+X进行分
3、类。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职权指向的行为对象和职权种类两部分组成,省、市、县三级应保持一致。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一是事前同意;二是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三是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四是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名称表述: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规定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件中没有确定
4、表述的,一般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查、审批、登记、认定等)”的表述。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各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放权情况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要及时了解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 例如:“煤矿企业开办许可”、“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核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建设用地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
5、;(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的表述。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
6、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
7、,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职权名称可以表述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8、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
9、行的种类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表述: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种类”的表述。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
10、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写。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职权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职权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同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
11、容,可以分别填列“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行政强制权)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两个职权事项。(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的表述。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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