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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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章程大学章程 序 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章 学生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第三节 决策咨询机构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馆是、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行制定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第六章学校基本职能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第八章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十章 附则- 1 - / 31- 1 -序言大学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1958年在合肥市重建并全面恢复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重建以来,学校坚持
2、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现代大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形成了底蕴深厚的办学传统。目前,学校正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3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使学校办学有章可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大学”,简称为“大”;英文全称为“ University”,
3、英文缩写为“AHU”;网址为“n”。学校法定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学校分为磬苑校区(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校区(地址:市区路号);路校区(地址:市区路40号)、路校区(地址:市区路8号)等四个校区和一个科技园区(地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2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为学历教育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教学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第五条学校根据国
4、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努力体现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的特色。第六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服务队伍协调发展,提升学校人才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第七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第八条 学校以 “至诚至坚,博学笃行”为校训,倡导全体师生和校友养成诚信坚毅的品德
5、,具备渊博深厚的学识和躬身力行的实践精神。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依法保障、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建大学的意见,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大学的建设和发展。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程序、办法,自主进行招生,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四) 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6、机构和学术组织;(五)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六)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七) 使用与管理国家提供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资源;(八) 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的行政事项;(九)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 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七) 其他按
7、照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十二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退出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关条款内容。外籍教师在学校履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
8、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八)学校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名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接受继续教育; (五)学校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
9、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逐步完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准入和退出机制。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发展制度,构建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奖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成绩。第十九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第二十条 教师和其
10、他教育工作者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学校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项。第四章学 生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招生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一切受教育者。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国内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按照多样性、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
11、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学校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12、、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学校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依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评优制度,激励和帮助学生在品德修养、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技发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团学工作、公益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的,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13、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外,学校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诉权。第五章学校治理结构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
14、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
15、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学校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工作规则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大学纪律检
16、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其工作规则执行。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的产生、任命或聘任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对校长任职的具体资格条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
17、校行政工作。(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赋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日常校务工作由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常务会议或校长专题会议讨论处理。学校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行政工作规则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校
18、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设立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及后勤管理等行政机构,代表学校执行校长决议,行使管理职权。学校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由学校行政工作规则确定。第三节 决策咨询机构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咨询委员会。校务咨询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19、;(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十)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批准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三)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和研究
20、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依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据工作规程对下列涉及教学工作事项开展咨询、审议和指导:(一)教学改革和发展;(二)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三)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四)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六)审定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评审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重大教学建设项目;(七)学校授权咨询和审议的其他
21、教学工作事项。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22、(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机构。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和科研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
23、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学院行使教学和科研咨询、审议、监督职责的学术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机构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馆是、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行制定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以校为主,兼顾社会,为教学、科研提供各类文献、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开展学术活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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