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共51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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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 人员 管理 法律制度 汇编 51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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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又颁布实施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节 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导游证,接受 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具有如下特征:导游人员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
2、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必须身体健康。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局。三、导游证的领取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
3、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这是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通过下面两途径领取导游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这类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即正式员工。3、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这类人员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被聘用。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这表明:导游服务公司是企业;业务范围是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以及为导游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导游分为专职
4、导游和社会导游两类,其中专职导游在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对于社会导游,在导游服务公司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导游服务中心登记后,方可申领导游证。按职业性质划分,导游人员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专职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目前,这类导游人员一般为旅行社的正式职员,他们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兼职导游人员亦称业余导游人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四、导游证和领队证 (一)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在导游服务公司登
5、记申请省级旅游局正式导游证个人 1、具有特定语言语种能力2、旅行社需要 申请旅行社省级旅游局临时导游证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1、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语言能力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4、有效期不同。(二)领队证及其领取程序1、领队证:领队是国际导游,负责跨国境旅游服务的导游工作人员。领队证是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导游出境带团的法律许可。领队证领取经过三个程序:领队证的报考者必须是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导游人员。2、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与区别 (1)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前提 (2)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3)导游
6、证的领取是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有劳动合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而领队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过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的。五、限制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旅游证的。六、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旅游职业的证书。2、领取程序不同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
7、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1、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人格权作为基于人的存在而须臾不分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2、上述规定出台的原因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要具备
8、四个条件。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要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9、;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导游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2、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
10、以提起诉讼。二、导游人员的义务(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能力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甚至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证是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为什么必须经旅行社委派?2、违反该规定如何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
1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四)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五)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等。(六)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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