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6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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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投标 实施 条例 66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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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2012年3月2目 录3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法 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示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n 示例4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
2、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5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3、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 27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部门规章6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7目 录8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6条2626条1212条1515条3 3条2020条3 3条7 7条1717条9 9条1515条1616条4 4条85条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9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目标宗旨10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各行
5、其是,多有冲突。招标人方面:存在规避投标、假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现象。投标人方面:围标、串标、挂靠投标、陪标的情况较为严重。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甚至成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中介。评标专家:一些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泄露招标投标信息。监管方面:政府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况严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多头管理和地方政策让当事人疲于应对。解决突出问题11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 增加了第
6、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间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12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将进行全国性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规定的清理。将制订新的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将推出一系列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予以进一步阐释。配套措施13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条例内容和现有法规、规章矛盾之处以条例为准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按条例执行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宽松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具体解释条例未规定的按现有法规、规章执行效 力14目 录1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7、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原有部分规定1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8、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有部分规定1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招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施工 货物 服务工程建设类型工程建设活动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 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提示1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
9、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p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在制订过程中,预计将在年内颁布实施。p可能收回各地方自主制定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权力。p可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编制有差别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p可能提高强制招标规模的金额要求。提 示1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信息网络招标投标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条例此条内容的出台为网络招标提供了法规依据,必将对今后的招标投标工作产生
10、深远影响。各项目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等内容,为今后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 示2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邀请招标审批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条例2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邀请招标审批(续)
11、提 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招标方案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后2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条例
12、2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此部分内容与原有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在第四款,相对原有规定范围有所变化,但如何界定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应严格杜绝利用此条款,规避招标的行为。提 示n 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原有部分规定2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关于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13、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条例特别明确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目前适用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提 示2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
14、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条例2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续)p此条款明确了招标文件为公开招标过程中必须编制的文件。p发改委会同其他部委制订的标准文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提 示在使用标准文本的情况下,如何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保护招标人的正当权益?问 题2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
15、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原有部分规定条例中各条款对时间的要求,除第六十一条外均采用的“日”的提法,提醒各项目注意这一新的变化。提 示2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条例此为新增内容,原部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期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提醒各项目公司注意这一新变化。提 示29三
16、、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17、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有部分规定3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明确了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也可以进行澄清或者修改。p只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才受此条款的限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则可以随时通知。提 示n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续)3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
18、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可能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条例3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续)p此为新增内容,扩大了潜在投标人的权力,招标人在资审和招标文件不合理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被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风险。p招标人应尽可能及时地对异议做出答复。提 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理解,招标投
19、标活动的期间顺延还是继续计算?问 题3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段划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条例此条为新增内容,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更应该注意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只有符合项目工期要求,合理和可操作的标段划分,才不会被视为规避招标。提 示3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
20、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3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条例未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目前各项目应暂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p招标人需要在退还保证金的同时需退还利息,否则可能承担第六十六规定的改正、罚款等责任。提 示n 投标保证金(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
21、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原有部分规定3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
22、投标限价。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条例3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底(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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