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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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8-12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招标投标法律讲座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0年,国务院在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中首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方法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方法”。1999年年8月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并以主席令第第21号发布,该法于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11年年11月月30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次常务会议通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第,并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发布,该条例于号令发布,该条例于2012年年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二、招标投标法法律政策体系二、招标投标法法律政策体系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2000年 1月1
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领域的基本法律。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层次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 第四层次是招标投标的政策要求。1、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2、江西省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二)、招标投标法与(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政
4、府采购法、合同法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等有着紧密的关联和衔接。等有着紧密的关联和衔接。例如: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2条采用了条采用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法第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例条例第第60条有关行政监督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规定,也与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规定,也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法第第56条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根据条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根据合同法合同法有关要有关要约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约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条例条例第第35条关于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条关于投标人
5、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符合文件的规定,符合合同法合同法对撤回、撤销要约的要求。对撤回、撤销要约的要求。条例条例第第58条的履约担保的概念,与条的履约担保的概念,与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充分衔接。其他担保方式充分衔接。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三、招标投标特性和基本原则:三、招标投标特性和基本原则:特性:行政许可性、行政监督性、公开特性:行政许可性、行政监督性、公开性(社会监督性)性(社会监督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 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四、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四、招标投标行为的法
6、律性质 1、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是签订合同的程序,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1)招标行为即是要约邀请(附加条件的要约邀请)。2)投标行为即是要约行为。3)确定中标人即是承诺行为。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五、招标方式:五、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的法人
7、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邀请特定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一般不少于一般不少于3家家)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竞争。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3、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
8、同。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程度不同。公开程度不同。(5)时间和费用不同。时间和费用不同。4、招标方式适用条件、招标方式适用条件 招标方式有公开与邀请,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招标方式有公开与邀请,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甚至可以不招标。有谁核准?,甚至可以不招标。有谁核准?(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或者主导地位的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准项目
10、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六、法律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六、法律强制性招标的范围(一)必须招标范围(一)必须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具体强制招标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2000年5月1日第3号令)项目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共列七项)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共列六项)
11、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共列三项)4)国家融资项目(共列五项)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共列三项)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doc):):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
12、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江西省标准江西省标准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doc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13、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房房屋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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