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6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6张幻灯片)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326037
  • 上传时间:2022-08-20
  • 格式:PPT
  • 页数:66
  • 大小:1.03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6张幻灯片)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招标 投标 实施 条例 66 幻灯片 课件
    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2012年3月2目 录3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法 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示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n 示例4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

    2、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5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3、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 27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部门规章6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n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7目 录8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条26条12条15条3条20条3条7条17条9条15条16条4条85条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9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目标宗旨10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各行其是,多有冲突。招标人方面:存在规避投标、假招标、限

    5、制排斥投标人等现象。投标人方面:围标、串标、挂靠投标、陪标的情况较为严重。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甚至成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中介。评标专家:一些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泄露招标投标信息。监管方面:政府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况严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多头管理和地方政策让当事人疲于应对。解决突出问题11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 增加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

    6、间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12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将进行全国性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规定的清理。将制订新的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将推出一系列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予以进一步阐释。配套措施13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条例内容和现有法规、规章矛盾之处以条例为准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按条例执行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宽松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具体解释条例未规定的按现有法规、规章执行效 力14目 录1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

    7、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原有部分规定1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

    8、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有部分规定1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招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施工 货物 服务工程建设类型工程建设活动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 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提示1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p新

    9、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在制订过程中,预计将在年内颁布实施。p可能收回各地方自主制定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权力。p可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编制有差别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p可能提高强制招标规模的金额要求。提 示1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信息网络招标投标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条例此条内容的出台为网络招标提供了法规依据,必将对今后的招标投标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各项目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

    10、的相关实施细则等内容,为今后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 示2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邀请招标审批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条例2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邀请招标审批(续)提 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

    11、可研报告)招标方案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后2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条例2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此部分内容与原有规定

    12、相比,最大的变化在第四款,相对原有规定范围有所变化,但如何界定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应严格杜绝利用此条款,规避招标的行为。提 示n 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原有部分规定2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关于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

    13、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条例特别明确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目前适用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提 示2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条例2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

    14、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续)p此条款明确了招标文件为公开招标过程中必须编制的文件。p发改委会同其他部委制订的标准文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提 示在使用标准文本的情况下,如何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保护招标人的正当权益?问 题2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15、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原有部分规定条例中各条款对时间的要求,除第六十一条外均采用的“日”的提法,提醒各项目注意这一新的变化。提 示2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条例此为新增内容,原部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期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提醒各项目公司注意这一新变化。提 示2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

    16、清或修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17、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有部分规定3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明确了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也可以进行澄清或者修改。p只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才受此条款的限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则可以随时通知。提 示n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续)3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8、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可能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条例3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续)p此为新增内容,扩大了潜在投标人的权力,招标人在资审和招标文件不合理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被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风险。p招标人应尽可能及时地对异议做出答复。提 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期间顺延还是继续计算?问 题33三、条例与现

    19、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段划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条例此条为新增内容,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更应该注意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只有符合项目工期要求,合理和可操作的标段划分,才不会被视为规避招标。提 示3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20、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3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条例未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目前各项目应暂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p招标人需要在退还保证金的同时需退还利息,否则可能承担第六十六规定的改正、罚款等责任。提 示n 投标保证金(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招标

    21、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原有部分规定3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

    22、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条例3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标底(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

    23、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原有部分规定3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条例对标底的效力进行了限制,在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部分的编制中应注意符合新的规定,同时不应以标底上浮一定比例作为最高投标限价。p根据公司的性质,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p各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08清单中的相应规定。p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提 示n 标底(续)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是否相同?问 题3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暂估价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

    24、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原有部分规定4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暂估价(续)p08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的项目如果达到招标标准均应进行招标。p暂估价分包工程招标主体有三种可能:总包单位招标、建设单位招标、联合招标。建设单位招标事实上构成指定分包,一般情况应采取联合招标方式为妥。但

    25、具体采取那种模式对建设单位更有利,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提 示暂估价的项目如果属于总包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是否可以直接承揽?或者总包单位能否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投标?问 题4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两阶段招标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26、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条例4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两阶段招标(续)1、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是一轮招标的两个阶段,而不是两轮招标。2、第一阶段不受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约束。3、招标人不是必须在第一阶段的技术建议选择一个中标方案,而是可以与多个投标人交流、协商、修改,也可能不使用任何投标人的方案。4、具体应如何实施,何种类型的项目适用等,后续应继续关注。提 示n 如果选择某一个投标人的方案,某些技术标准可能具有排他性,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如何编制才能不具有倾向性,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认真思考。n怎样保护第一阶段提出优质方案的投标人,尤其是在方案中选而第二轮未中标的情况下?问 题

    27、4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

    28、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例4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续)p此条规定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第(二)、(三)、(五)款在此提请大家的注意。p如果招标人对品牌、产地等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用“相当于XX或同类品牌”的方式表达。提 示4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不得参与投标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条例条例采用“

    29、单位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是为适应非公司制企业投标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制企业还是应该以“法定代表人”为准,其它类型的企业则适用“单位负责人”的规定。提 示4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串通投标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条例4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30、n 串通投标(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条例4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串通投标(续)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

    31、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条例p条例用了三条内容来界定串通投标行为,足见其解决当事人串通投标和“明招暗定”等行为的决心。p条例首次出现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条款。发生此类情形,不需要进一步查实主观故意,即可确认为串标。p条例第六十七条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提 示4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

    32、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条例p 对弄虚假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p条例第六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提 示5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直接选定评标委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

    33、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原有部分规定条例对特殊招标项目进行了明确。提 示5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专家延长评标时间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条例专家可对评标时间的合理性做出认定,有助于减少因评标时间过短而带来的劣质评标。提 示52三、条例与现

    34、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条例5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否决投标的条件(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

    35、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原有部分规定5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应注意条例与原有规定在措词方面的变化,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采用新的提法。p对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应参考第

    36、三十四条的解读。p本条第(一)款明确提出的是单位负责人签字,而并非签字或盖章,也没有涉及授权代理人的问题,各项目公司应关注这些变化,并密切注意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p本条第(四)款,非招标文件要求,只要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即应被否决。p与原有规定相比减少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一项。提 示n 否决投标的条件(续)55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澄清和说明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37、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条例56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实质性内容。p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不会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提 示n 澄清和说明(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原有部分规定57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公示中

    38、标候选人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58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此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而非原有的中标人公示。p注意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限制。提 示n 公示中标候选人(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

    39、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原有部分规定59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中标人的确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条例60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p此条对招标人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40、中标人的条件进行了补充。p明确提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成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招标。提 示n 中标人的确定(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有部分规定61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影响履约能力的认定人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

    41、方法审查确认。条例p此条款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不得随意以经营或财务状况等为由否决中标候选人。p对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应依据原招标文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作出。提 示62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合同的签订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条例p此条明确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所涉及的具体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p签订合同时,可以对非实质性的内

    42、容进行谈判和修改。提 示63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条例此条对履约保证金的限额进行了明确约定。提 示6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n 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条例65由于条例刚刚颁布实施,且有关部门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予以进一步阐释,故本PPT内容仅供内部交流探讨之用,最终应以官方释义为准。66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6张幻灯片)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326037.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