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通防专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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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 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通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通三防专业发生变动的条款主要有三防专业发生变动的条款主要有73条。其中总则条。其中总则1条,条,矿井建设、开采矿井建设、开采4条,通风条,通风12条,瓦斯防治条,瓦斯防治10条,防条,防灭火灭火16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炸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炸10条,安全监控条,安全监控11条,条,粉尘防治粉尘防治9条。条。一、总一、总 则则二、矿井建设、开采二、矿井建设、开采三、通三、通 风风四、瓦斯防治四、瓦斯防治五、防灭火五、防灭火六、爆炸物品和井
2、下爆破六、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七、安全监控七、安全监控八、粉尘防治八、粉尘防治 1.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第十四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第十四条。原规定:原规定: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新规定:新规定: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
3、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1.新增了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增了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2.新增了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增了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
4、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3.新增了第八十五条规定。新增了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4.对旧对旧规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进行了修改。规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原规定: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
5、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1.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
6、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三)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
7、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2.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3.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
8、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盘)区,必须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
9、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4.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
10、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
11、百五十条。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
12、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5.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原规定:原规定: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6.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一十六
13、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
14、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7.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原规定原规定:(:(1)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
15、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
16、,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7.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原规定原规定:(2)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7.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17、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七)新安
18、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8.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
19、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9.把旧把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了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内容。修改后:修改后: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
20、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10.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项进行了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21、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11.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
22、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12.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一条进行了合并和修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一条进行了合并和修改。原规定原规定:(1)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2)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六十
23、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1.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原规定原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24、:(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1.对旧对旧规程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
25、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新规定新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min。(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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