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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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办理 危害 生产 安全 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解释 学习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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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依法治安 实现安全发展”两高“司法解释宣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第二:掌握“两高司法解释”第三:了解相关实践案例第四层:强化安全法治思维第五:提升安全认知与理念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法法 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荀子修身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淮南子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 树立正确的安全法治理念 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 风林无宁翼,急湍无纵鳞,操权急者无重臣,持法深者无善治。宋代陈亮陈亮集补遗
3、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荀子王制 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荀子大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1、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
4、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3、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201
5、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
6、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 2013年年5 5月月2020日日1010时时51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造成3333人死亡、人死亡、19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6600余万元。余万元。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5号.
7、doc 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4号.doc 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7号.doc“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范围(法发201120号)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法发201120号 14、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根据:(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
8、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
9、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14、15条规定情形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不能适用缓刑!有期徒刑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改有期25年)、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20/35;25/35)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
10、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极少在安全生产领域应用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 一 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11、。第 二 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12、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国家规定第 三 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东南角通往黄浦江观景平台的人行通道阶梯处发生拥挤踩踏,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2004年2月5日,“25”密云彩虹桥事件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
13、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彩虹桥(亦称 云虹桥)上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针对政府问责的责任认定依据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
14、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之二:法发201120号审判工作的意见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
15、、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悲惨的瞒报“闹剧”广西南丹“7.17”拉甲坡矿特大透水事故200
16、1年7月17日,南丹拉甲坡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共审查、处理有关责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事故层层隐瞒至7月3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部署、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任人组长、安监局局长张宝明。谎报“2006.5.18”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
17、。最初煤矿上报名矿工被困。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以51号主席令颁布实施。山东典型谎报事故: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10月8日,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山东典型瞒报事故: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 2013年5月23日8时20分,章丘埠东粘土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46.5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埠东粘土矿非法盗采已关闭的原埠村镇一号煤矿残留煤柱,导致老空区积水溃入工作面。第 四 条刑法
18、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 五 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河南典型明知故犯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年9月
19、月5日,该矿日,该矿16点班点班的工人在井下的工人在井下201掘进巷施工维修时掘进巷施工维修时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201掘掘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9月月7日日16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9月月8日日零点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零点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该矿组织的情况下,该矿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井,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使76人死亡,人死亡,15人受伤。人受伤。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20、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国务院令 第628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第 六 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21、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 六 条(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第 六 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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