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5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特种作业法律法规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308675
  • 上传时间:2022-08-18
  • 格式:PPT
  • 页数:65
  • 大小:688.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特种作业法律法规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特种 作业 法律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培训why焊割行业危险性归结焊割行业危险性归结1制冷作业的事故类型爆爆炸炸中中毒毒窒窒息息冷冷灼灼伤伤火火灾灾制冷空调作业爆炸事故制冷空调作业爆炸事故2制冷作业发生的爆炸事故有两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u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u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u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u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u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工作方针和机制工作方针和机制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1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媒体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4、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

    5、标识、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

    6、;(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从业人员的五条权利和三条义务。5 5、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

    7、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6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

    8、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7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0、。知情权、建议权知情权、建议权第五十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避险权避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11、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权、求偿权工伤保险权、求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服从管理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隐患报告义务隐患报告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劳动法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13、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

    14、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16、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四)患职业病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17、(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二)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18、、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1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条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

    20、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一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

    21、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

    22、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活着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

    23、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

    24、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

    25、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6、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接、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 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职业道德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危险性较大,不仅仅对自身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危险性较大,不仅仅对自身安全有较大危险,对他人或设备、财产等也具有较大安全有较大危险,对他人或设备、财产等也具有较大的危险,因此,对特种作

    27、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也比的危险,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也比一般工人提出更高要求。一般工人提出更高要求。1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2 2、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娴熟的操作技能是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一,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具有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道德观念。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良好的道德观念之一。始终要谨记:我要安全,安全为我,我为人人。两大责任:为自己的生命财产承担责任,为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岗位职责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一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一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职责: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3、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4、定期参加有关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监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5、发现因工伤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完2020/11/565谢谢观赏!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特种作业法律法规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308675.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