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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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培训why焊割行业危险性归结焊割行业危险性归结1制冷作业的事故类型爆爆炸炸中中毒毒窒窒息息冷冷灼灼伤伤火火灾灾制冷空调作业爆炸事故制冷空调作业爆炸事故2制冷作业发生的爆炸事故有两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u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u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u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u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u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工作方针和机制工作方针和机制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1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媒体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4、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
5、标识、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
6、;(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从业人员的五条权利和三条义务。5 5、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
7、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6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
8、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7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0、。知情权、建议权知情权、建议权第五十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避险权避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11、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权、求偿权工伤保险权、求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服从管理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隐患报告义务隐患报告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劳动法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13、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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