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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票据法教程第二章票据行为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304198
  • 上传时间:2022-08-18
  • 格式:PPT
  • 页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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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票据法 教程 第二 票据 行为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二章 票据行为n教学目的:掌握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掌握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掌握票据代理;能够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n教学重点: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代理。第一节 票据行为一、概念n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要式行为。n票据行为的种类:n在汇票有发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付款等。在本票有发票、背书、保证、付款等。在支票有发票与背书、付款等。二、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n签名盖章,只有签名盖章后该票据行为才发生效力。n书面,不承认口头形式。n记载的内容和书写的格式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2)票据行为的抽象性n基础关系无效或撤销,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n持票

    2、人不负证明原因关系的责任。n不得以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3)文义性n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n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n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n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n(4)票据行为效力的独立性n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n在有效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独立性之含义(1)票据上行为能力人

    3、或限定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独立性之含义(2)票据之伪造或票据上签名之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之效力。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n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n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独立性规定之(3)n 被保证之债务无效,保证人仍负担义务,但是被保证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思考题n甲某拾到遗失票据一张,收款人是乙,甲宣称自

    4、己是乙的代理人,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要求提供保证,甲于是安排了丁提供保证,问:该票据代理是否有效?保证是否有效?思考题n票据保证和民法上的保证有何区别?n民法中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主债务无效,从债务自然无效。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n例外:如果票据本身形式无效,其瑕疵属于记载瑕疵,或者客观瑕疵,而非主管瑕疵,则自然无效。思考n司法解释n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n(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n(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n(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5)行为责任的连带性n出票人、背书

    5、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n(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n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n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n三、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尤其是商行为,要求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n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一

    6、般生效要件n2、意思表示n法律行为以意志自由为核心,要求票据的制作和交付都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n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n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n在意思表示的判断上,要坚持外观理论,以外观为准。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n3、行为的合法性n在判断合法性时,应区别形式和内容n内容上,票据行为无因性,或者说中性,一般不存在违法无效。n形式上则有严格的要求,违法,则一般无效。思考题n某公司为支付毒资,签发汇票一张,其汇票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甲,甲持汇票要求付款,可否?形

    7、式要件n1、书面n2、签章n3、款式记载事项1、书面-相关法律规定n1、票据法n第一百零九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n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n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n3、支付结算办法n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形式要件之签章n票据法:n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nn(1)自然人的签名

    8、n思考题:签别名、笔名、艺名可以吗?相关法律规定n票据法第七条n-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n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2)法人的签名盖章n第七条-n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n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n n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9、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n(3)签章无效的后果n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n思考:此处签章无效,是形式还是主观?3、形式要件之一定款式n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所做的要求。包括:(1)应当记载的事项(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n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n1、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n2、票据金额n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

    10、一致的,票据无效。n3、出票日期n4、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句。相关法律规定n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n(一)表明“汇票”的字样;n(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n(三)确定的金额;n(四)付款人名称;n(五)收款人名称;n(六)出票日期;n(七)出票人签章。n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n 应当记载的事项(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n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若不记载,法律另外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之无效。n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n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n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11、地。n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n(2)任意记载事项n可以记载的事项,记载与否,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但一旦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汇票中记载预备付款人,禁止转让等。n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n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3)不得记载事项(a)记载后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甲在汇票上记载另外交付股票若干。n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n(3)不得记载事项(b)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n记载本身

    12、无效的事项:n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支票承兑的记载,汇票中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n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n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不得记载事项(c)记载后使票据无效n记载有害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票据也无效。如在票据上记载了支付的条件,票据无效。4、其他要件交付n没有交付,票据行为未完成,可以涂消。n思考题:n出票人甲签发票据后,未交付收款人乙,丢失后恰被乙拾得,乙背书转让给丙,问丙可否要求甲承担责任。n应当承担,甲遗失票据可以及时地进行挂失止付、公

    13、示催告等。n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地二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n票据代理的概念:n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代理的一般要件n1、明示本人的名义。坚持显名代理。n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n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n4、须经本人授权。未经授权的,本人不承担责任,一切由代理人自负后果。nn法律规定n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n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

    14、据责任。思考题(1)n.甲为帮助乙支付一笔货款,开出支票一份。甲在“用途”一栏填上“代乙付贷款”。关于甲的行为的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n A.甲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n B.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甲n C.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n D.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思考题(2)n设甲正忙,安排小王在汇票上保证人处签上甲的名字,小王照办,谁承担票据责任?思考题(2)答案n区分使者和代理。小王仅仅是使用人,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仍然是本人的行为,本人负票据责任。n:思考题(3)n设甲授权乙为丙的票据转让提供保证,乙仅仅记载甲的姓名,而不记载自己的

    15、姓名,谁承担票据责任?思考题(3)答案n答:该票据代理行为不成立。本人不承担,因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非本人的行为。本人不必签字盖章,而代理人又没有签字盖章,所以不成立票据行为。当然,如果本人追认,可以认为代行。本人承担责任。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者追认,记载构成票据签名的伪造。思考题(4)n甲将自己的印鉴交给乙,让乙代自己签发一份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乙用甲的印鉴签发了支票,但金额却是3万元。思考题(4)答案n逾越权限部分,由代理人负责,但是,本人对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得请求本人对越权部分负责。表见代理n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票据代理行为。n越权n代理权消灭或撤销n根本没有授权课下阅读内容n覃有土主编:商法学342345页。n范健主编:商法191-198页。n王小能:票据法教程3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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