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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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立法原理第1页,共62页。主要内容o立法的概念与特征o立法的基本原则o立法程序o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第2页,共62页。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o(一)立法的概念o(二)立法的特征第3页,共62页。(一)立法的概念o立法(Legislation),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订立法律之义。o商君书更法说:“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立法,因事而制礼”。o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说:“王者制事立法”。o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说:“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o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立法主要是指制法设刑,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定含义不同。第4页,共62页。(一
2、)立法的概念o牛津法律大辞典:立法是“依据某一特定法律制度能有效宣布法律这种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的表示而慎重地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程序。该术语也用来指立法过程的产物,即由此制定的法律。”o布莱克法律辞典:“立法是指与判例法相对应的制定法律或通过决议案的行为”。o美国大百科全书:“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第5页,共62页。(一)立法的概念o在现代汉语中,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o对立法一词,有广义的立法和狭义的立法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是指
3、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第6页,共62页。(二)立法的特征o首先,从性质上看,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o其次,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o第三,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o第四,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第7页,共62页。二、立法的基本原则o(一)立法原则的概念o(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性原则o(三)民主原则o(
4、四)科学原则第8页,共62页。(一)立法原则的概念o立法原则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第9页,共62页。(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o合宪性原则是指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合宪性、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等。o主体的合宪性是在所有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并且立法的内容必须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制定法律。第10页,共62页。(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o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o程序
5、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是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规定者,皆不具有法律效力。第11页,共62页。(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o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的所有法律、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互相协调。o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一法律条文表达了当代中国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第12页,共62页。(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o 法制统一原则要求:o(1)立法必须有统一的尺度,立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与中央法规相抵触;o(2)立法必须注意各部
6、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同时防止重复。o(3)立法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第13页,共62页。(二)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o合宪性与法制统一性原则要求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在宪法或上位法为依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凡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者,该下位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第14页,共62页。(三)民主原则o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贯彻和实现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o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
7、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法律条文表达了当代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第15页,共62页。(三)民主原则o民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第16页,共62页。(四)科学原则o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这是立法科学性原则法律表述。其含是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如果用非科学的原则指导立法,必然导致立法目标的落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第17页,共62页。(四)科学原则o科学性原则要求:
8、o(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它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它把法律精神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o立法脱离了实际,只能是一纸空文。“实际”不是简单地指现实存在,而是既包括现实实际,又包括历史实际及对事物发展的未来的科学预测。第18页,共62页。(四)科学原则o(2)立法必须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o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一定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不管是历史的还是现代的法律,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这种合理
9、性本身就是科学性的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法律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运行的基本规律则是大体相同的,因此,在立法时,合理吸收和借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可以减少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第19页,共62页。(四)科学原则o(3)科技进步带来了法律上的新变化,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科技法规是调整科技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保护和促进科技进步,这些法律的制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同时要尊重科学自身的特点。它要求在科技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科学性。第20页,共62页。三、立法程序o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问题的法定
10、步骤和方式。第21页,共62页。三、立法程序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22页,共62页。1、法律案的提出o法律案又称法律议案、立法案、立法议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或提案。第23页,共62页。1、法律案的提出o法律案的提出者是否同时提交法律草案,由提案者自行决定。如果提案者没有提交法律草案,立法机关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起草法律草案或委托其他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第24页
11、,共62页。1、法律案的提出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o(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方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第25页,共62页。1、法律案的提出o(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方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草案的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所属各部、委、办、局。第26页,共62页
12、。1、法律案的提出o(3)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提出地方法规案的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第27页,共62页。2、法律案的审议o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议事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这是立法的第二道程序。法律议案提出后,能否通过而形成为正式法律,都要根据审议的结果才能确定,所以,审议法律草案是立法程序中重要的阶段,是保证立法质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学、系统、规范和成熟的重要环节。第28页,共62页。审议方式 (1)公开审议,是对法律草案进行公开审议,这是现代国家对法案的共同选择。在公开审议制下,对法律草
13、案的审议,非立法机关人员也可参与旁听,审议过程可以通过传播媒介进行传播,从而使得审议过程能够使公众知晓,它有利于建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任。第29页,共62页。审议方式(2)回答询问制是指在立法机关召开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有关部门出席审议会议,听取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对代表们所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第30页,共62页。审议方式(3)辩论制是指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时,对法律草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引入辩论机制,由对该规定持赞同观点的一方与持反对观点的一方面互相展开辩论,各自陈述自己赞同或反对的理由,互相进行反驳。第31页,共62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一阶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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