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专题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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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主讲人 艾华2009年年12月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的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规程(国税发(国税发2009157号)(注:以下简称规程),自号)(注:以下简称规程),自2010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年12月月1日印发的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同时废止。规程共计规程共计8章、章、79条:第一章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管辖;第三章 选案;第四章选案;第四章 检查;第五章检查;第五章 审理;第六章审理;第六章
2、 执行;第七章执行;第七章 案卷管理;第八章案卷管理;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稽查总则稽查总则总则说明了制订规程的目的和依据;规定税务稽查任务、稽查的主体和职责、稽查机构及工作范围、稽查要求、稽查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处罚制度。1.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2.税务稽查任务税务稽查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
3、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纳税。3.稽查的主体和职责稽查的主体和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4.稽查机构及工作范围稽查机构及工作范围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
4、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5.稽查协作保密制度稽查协作保密制度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做出处理决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6.稽查回避制度稽查回避制度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
5、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7.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3)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5)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6)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7)
6、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8)其他违法乱纪行为。8.处罚制度处罚制度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稽查管辖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检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检查)的权限范围。税务稽查(检查)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职能管辖原则;统一协调原属地管辖原则;职能管辖原则;统一协调原则;指定管辖则;指定管辖原则。1.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管理范围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
7、现地的稽查局查处。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2)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6)其他合理的
8、分类标准。5.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第三章第三章 稽查选案稽查选案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1.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计算
9、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2.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3.稽查局必须有
10、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11、;(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7)社会公共信息;(8)其他相关信息。5.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
12、存待办;(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6.选案部门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是指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规和稽查程序对纳税人的核算资料、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1.下户前的准备工作下户前的准备工作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
13、、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2.出示检查证和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3.检查具体措施检查具体措施实
14、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4.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检查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检查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5.收集具体资料收集具体资料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
15、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6.调出资料检查调出资料检查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税
16、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日内内退还。7.归还检查资料归还检查资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
17、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8.实地询问实地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9.询问当事人认可询问当事人认可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口头方
18、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签章、捺指印。10.被询问人变更证言被询问人变更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11.制作录音、录像制作录音、录像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
19、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12.打印电子资料和打印电子资料和复制存储介质复制存储介质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
20、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13.实地取证实地取证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14.异地调查取证异地调查取证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
21、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15.查询银行账户查询银行账户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税务局局长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
22、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16.实施保全措施实施保全措施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7.送达税收保全资料送达税收保全资料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
23、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18.制作查封商品货物凭据制作查封商品货物凭据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19.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4、:(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20.办理解出保全手续办理解出保全手续(1)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2)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查封商品、货物
25、或者其他财产清单。(3)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21.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程序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国家税务总局局批准:(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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