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设立及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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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股 设立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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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私 募募 股股 权权 投投 资资 基基 金金成立程序及法规成立程序及法规 资料参照:上海股权私募协会编制人:李永鹤编制人:李永鹤 目目 录录 一、工商登记 意见 二、私募股权 备案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四、私募股权行业的五大问题 五、发展十条建议一、工商登记意见一、工商登记意见(1):1、依据法规:a公司法、b公司登记管理条例、c合伙企业法、d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法规:a信托法、b证券法、c证券投资基金法、d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外商投资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行:a公司制、b合伙制、c契约制和信托制。特别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2、的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a股权投资基金、b产业投资基金、c创业投资基金等。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投资者:a国家法律、b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c自然人、d其他投资者、e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4、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登记。设立契约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分别依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方式及有关程序办理。一、工商登记意见一、工商登记意见(2):5、人数限制:a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 得超过200人;b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
3、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c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最高不得超过50人。6、注册资本: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合伙企业法执行。a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b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c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d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7、经营范围:a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
4、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8、名称核定:a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b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普通合伙)”。c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普通合伙)”。9、章程特别规定: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
5、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10、证照发放规定: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须持营业执照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备案。一、工商登记意见一、工商登记意见(3):二、二、PE备案(备案(1)1、备案范围: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
6、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2、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二、二、PE备案(备案(2)3、投资公司备案需要提交文件和材料:(1)股权
7、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4、政府部门备案日程:(1)、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
8、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2)、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
9、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第
10、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
11、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12、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
13、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六)具
14、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机制;(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四)与保险资金投
15、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第三章投资标的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
16、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
17、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第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
18、,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章投资规范第四章投资规范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
19、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
20、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章投资规范第四章投资规范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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