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解读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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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解读职业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及特点主要内容及特点一一二二三三 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47、48、49、50、51号令解读号令解读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与特点主要内容与特点 第一节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与特点主要内容与特点方针政策明确方针政策明确 注重前期预防注重前期预防 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 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强力支持监管执法强力支持监管执法 严格处罚违法行为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明确派遣用工责任明确派遣用工
2、责任 亮点突出亮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3条).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第5、6条).安监、卫生、劳动部门各负监管职责。(第9条).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依标准设立;(第15条).预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明确;(第17、18条)(一)方针政策明确(一)方针政策明确(二)注重前期预防(二)注重前期预防.管理措施明确具体;(第21条).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要求明确;(第23条).危害防范公开透明(一公示、二警示、一告知);(第25、34条).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监控严格;(第27条).教育培训要求具体;(第35条).健康检查规定明确。(第36条).诊断机构条件清晰;(第44条).资料提供要求明
3、确;(第48条).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第50条).诊断鉴定依法做出;(第49、53条).相关待遇法律保障。(第57、58、59、60条)(三)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三)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四)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四)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执法权限明确清晰;(第64、65条).执法纪律明确具体;(第66、68条).队伍建设要求明确。(第69条)1.前后对应、全面具体;2.经济处罚力度大;建设单位违规处罚:10-50万;(第70条)用人单位违规处罚:5-50万;(第71、72、73、74、76、78条).行政刑事责任明确。(第79、83、84、85、86条)(五)强力支持监管执法(五)强力支持监管
4、执法(六)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六)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用工单位负责。(第88条).强调主体责任;(第6条).理顺监管体制;(第9条).强化粉尘治理;(第20条).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第19、27条).明确建设项目核许责任;(第84条).解决诊断鉴定难题。(第45、48、49、50条)(七)明确派遣用工责任(七)明确派遣用工责任(八)亮点突出(八)亮点突出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 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4747、4848、4949、5050、5151号令解读号令解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修订背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
5、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监部门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二)重点内容47号令细化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所
6、有制、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关于“监管职责”第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机构与人员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制度建设、作业环
7、境环境管理、劳动者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监护、档案档案管理、材料材料和设备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关键词: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8条危害严重严重的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100人的,设置或指定机构、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第11条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
8、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10项13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第12条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
9、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10、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
11、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
12、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
13、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关键词: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
14、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警示标识
15、告知卡有毒物品 注意防护 保障健康氯Chlorine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可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主要损害呼吸系统,刺激皮肤、黏膜。表现为流泪、咽痛、呛咳、胸闷、气急,重者呼吸困难、咳白色或芬红样痰、口唇青紫、昏迷、窒息。可引起皮炎。长期过量接触可致牙酸蚀病等。黄绿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溶于水。与氢气混合可发生爆炸。当心中毒(警告标识)应急处理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迅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的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或眼污染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20min;呼吸困难者给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防护措施工作场所空气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mg/m3,IDLH浓度
16、为88 mg/m3,属酸性气体。液氯纲瓶不得受到摩檫或撞击。密闭、局部排风、呼吸防护。发生泄露时将渗漏口朝上,防止液氯逸出。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睛、注意通风指令标识。急救电话:120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010-83132345 63131122消防电话:119 8.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关键词: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用人单位劳动者8.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关键词:岗前培训 在岗
17、定期培训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关
18、键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监督检查内容总共12项,第39条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第41、42、43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
19、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第44条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48、49条,规定第39条、第44条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场所进行调查,也可以提请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安监部
20、门在10日内反馈调查情况;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请安监部门调查,安监部门在30日内对有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第5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21、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关键词:不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一)修订的必要性关键词:过于频繁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但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关键词:内容较多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
22、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二)主要修订内容修改规章名称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
23、申报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关键词: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关键词:简化,删除,增加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三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提示:用人单
24、位不用每年申报一次,但当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增加了举报的内容关键词: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明确规范了申报内容。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
25、门。安监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在5天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一)制定目的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二)主要内容关键词:职责范围监护监管办法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监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关键词:增加应急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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